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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区域施工作业许可
发表时间: 2009-02-24 14:54:55 来源: [打印] [关闭]
  

事项名称

渔港区域施工作业许可

承办对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进行水上、水下作业业主单位

承办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2、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

审批条件

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申报资料

(一)提交建设项目工程报批手续;

(二)填写建设项目申请表;

(三)提交港内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内容及相关图纸;

(四)提交建设工程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

(五)提交建设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六)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航证书;

(七)航行通告(警告)申请审批表;

(八)施工作业有关合同或协议书。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收费依据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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