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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在生育管理地乡镇(街道)领取《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填写后分别交给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分别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三)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四)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五)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审批表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特批的乡镇(居委会)公示,时间为十天。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批准;公示有异议的,应当由申报特批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审批机关也可以自行组织调查。对不符合特批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六)当事人夫妻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二十日之内分别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三十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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