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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生育审批
发表时间: 2009-02-24 15:20:38 来源: [打印] [关闭]
  

事项名称

特殊情况生育审批

承办对象

申请特殊情况生育的夫妻

承办程序

(一)夫妻双方在生育管理地乡镇(街道)领取《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填写后分别交给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分别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三)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四)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五)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审批表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特批的乡镇(居委会)公示,时间为十天。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批准;公示有异议的,应当由申报特批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审批机关也可以自行组织调查。对不符合特批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六)当事人夫妻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二十日之内分别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三十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审批条件

申请特殊情况生育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二)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夫妻;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各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

申报资料

《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结婚证、身份证、户籍证明、女方近期一寸免冠照一张、再婚对象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离婚证书;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一方未婚要提供未婚证明;收养一个子女的持有《收养登记证》。以上证件原则上需要原件。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收费依据

 

审批依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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