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文化、体育单位设立的审批
承办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承办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出具是否受理书面凭证→相关责任处室岗位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须组织听证、公示)→相关责任处室负责人初审→厅领导审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审批条件
一、申请设立文化、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国家和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2、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3、有符合文化、体育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4、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二、 文化、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1、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2、从事艺术人才培养和教育的民办艺术院(校);3、从事老年文化活动、辅导、培训的老年文化大学;4、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5、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6、从事文物宣传、保护、展览等活动的民办博物馆(院);7、从事艺术收藏、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收藏馆(室);8、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9、从事文化传播、交流的文化网络中心(站);10从事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申报资料
1、设立申请书;
2、场所使用权证明;
1、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2、 登记机关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3、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4、 章程草案;
5、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文化艺术活动中的主要业绩和能够体现其文化艺术水平的其他证明;
6、 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7、 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