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承办对象
使用发票单位和个人
承办程序
1、 印制具名发票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异地申请领购发票向外出经营地或者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审批条件
(一)异地申请领购发票:1、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管证》;2、已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二)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
申报资料
(一)异地申请领购应提交的有关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购票员身份证明;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5、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管证》。
(二)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应提交的资料:1、《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购票员身份证明;4、自行设计的具名发票式样;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审批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
免收费。
收费依据
审批依据
1、异地申请领购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申请印制具名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选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