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当事人温州洞头顺舫渔业专业合作社等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名单见附件)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洞市监信听字〔2026〕3号)。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见附件)的内容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洞市监信听字〔2026〕3号)
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洞市监信听字〔2025〕3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