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以及《洞头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洞财农〔2025〕106号),现对《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5〕6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基〔2025〕2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6年第二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6〕1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6〕25号)的1109.035万元作如下分配使用(详见附件),经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将2026年度第二批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下达给你们,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2130706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
请你单位按照资金下达文件规定,落实项目资金主体监管责任,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