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头区城市道路机动车路内停车服务泊位划分和收费管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04 15:20:13 浏览次数: 来源:洞头区政府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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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30322002529012Q/2026-1010476184
  • 发布机构:
  • 洞头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8-04
  • 统一编码: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随着洞头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城区"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凸显,部分道路泊位被长期占用,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不高。为规范路内停车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城区停车供需矛盾,特研究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16〕35号)、《洞头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洞政办发〔202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对象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洞头区建城区范围内政府施划和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管理及相关服务活动。具体涵盖连城大道、城南大道、霞晖大道、霞光大道、复兴路、中兴路等34条道路的路内停车泊位。涉及的机动车所有人、停车服务运营管理单位等均属适用对象。

四、主要内容

(一)统一泊位等级。结合我区实际,本次划分不设置核心泊位,34条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全部划定为二级停车泊位,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管理。

(二)实行阶梯收费。按照"短时免费、累进计费、上限封顶"原则:1.收费时段:每日8时至18时;2.小型车:半小时内(含半小时)免费;首小时内1元/辆・半小时;首小时后1.5元/辆・半小时,当日收费上限15元/车次;3.大型车按小型车标准加倍计收。

(三)设置试运营期。方案正式实施后前三个月为试运营期,执行优惠收费标准:首小时内0.5元/辆・半小时,首小时后1元/辆・半小时,当日上限5元/车次,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四)明确免费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以及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有牌证专用车辆等,按规定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特色亮点

(一)分级简化,标准统一。不设核心泊位,全部按二级泊位管理,费率体系清晰简明,便于市民理解和执行,契合我区城区规模实际。

(二)阶梯计费,提升周转。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实行累进收费,停放时间越长单位成本越高,运用价格杠杆引导车辆"快停快走",提高泊位使用效率。

(三)上限封顶,兼顾民生。设置当日收费上限,避免长时间停放产生过高费用,保障市民基本停车需求。

(四)试运营过渡,平稳落地。设置三个月优惠试运营期,降低市民适应成本,确保收费政策有序推进。

六、惠民举措

(一)半小时免费停放。所有路内泊位停放半小时以内免费,充分满足市民临时办事、短时停靠的实际需求。

(二)非收费时段免费。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不收取停车费用,保障居民夜间停车需求。

(三)法定车辆免费。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残疾人专用车辆等法定免费车辆按规定免收停车费。

(四)试运营优惠让利。正式实施后前三个月执行试运营优惠标准,费率约为正式标准的50%,当日上限仅5元,让利于民。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时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陈昆昆

联系方式:0577-56727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