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产业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0日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开放能级,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增强全区产业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序号 | 奖补 项目名称 | 条款内容 | 执行 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主管部门 |
一、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 |||||
(一)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 |||||
1 | 鼓励企业人才培养 | 对获得温州市“建筑业工匠大师”称号的个人,给予每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区住建局 |
2 | 推动企业“科技副总”聘用 | 对我区企业成功聘用的“科技副总”,根据“科技副总”派出单位所在地及个人考核情况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市内“科技副总”每人每年给予不超过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省内市外“科技副总”每人每年给予不超过1.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省外“科技副总”每人每年给予不超过2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 数据核校 | 否 | 区科技局 |
3 | 推动科技企业培育 | 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区科技局 |
4 | 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 对新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区科技局 |
对新备案的、当年度有研发活动的区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
5 | 企业研发强度达标奖励 | 对当年研发费用在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至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达到5%、4%、3%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当年研发费用在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至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达到7%、6%、5%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区科技局 |
6 | 鼓励使用创新券 | 对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创新券购买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同一年度内,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为20万元,其他最高为10万元。每个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全年低于1万元的服务可用创新券全额抵用,超过1万元部分按照50%的比例抵用。 | 数据核校 | 是 | 区科技局 |
(二)支持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 | |||||
7 | 推动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 | 对国内大院名校、国(境)外高水平院校、科研机构、世界知名企业、中国科技领军企业等机构在洞头共建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并签订共建协议的,给予每年1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并根据共建协议中明确的目标任务、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等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绩效评价奖励经费。技术转移转化机构需根据共建协议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 资格定补 | 否 | 区科技局 |
8 | 支持柔性引才平台建设 | 对评定为市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建站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被评定为A类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评定为B类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单位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评定为市级博士创新站的,给予建站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经批准建立的市级学会服务站,给予10万元的经费支持,经费资助到建站主体;对市级学会企业联合体给予5万元的经费支持,经费资助到建站主体。 | 资格定补 | 否 | 区科技局 |
9 | 研发中心创建 | 具体条款内容另行制定。 | 数据核校 | 否 | 区科技局 |
(三)支持大孵化器集群发展 | |||||
10 | 支持专业机构运营 | 支持民营孵化载体与拥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运营管理经验的运营机构合作,每年按实际支付合作运营经费的50%给予民营孵化载体合作运营奖励,单个民营孵化载体合作运营奖励每年不超过80万元,连续补助2年。 | 数据核校 | 否 | 区科技局 |
11 | 支持建设孵化载体 | 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用厂房、写字楼等,改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实际新增运营面积以每平方米60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奖励,每年奖励最高90万元,连续奖励2年。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面积不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入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起算,在2个评价年度内(当年度及次年度)原则上不列为“亩均效益”D类企业。 | 数据核校 | 否 | 区科技局 |
12 | 支持孵化载体创先争优 |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对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绩效考核优秀的科技孵化器,每家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运行经费奖励(众创空间补助减半)。 | 资格定补 | 否 | 区科技局 |
(四)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 |||||
13 | 工业企业技改补助 | 对经技术改造备案,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入10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技改项目,按其投资额的5%给予专项资金补助;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技改项目在市级技改补助政策基础上,给予额外5个百分点的梯度奖补支持。上述条款采用总量控制跨年度管理方式兑现,即超出总量控制部分,用次年总量控制额度,并于次年3月底前免申即享。该政策适用于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及以上企业,可与国家、省级“两新”政策叠加享受。 | 数据核校 | 是 | 区经信局 |
14 | 绿色制造创建补助 | 新列入市级、区级绿色工厂的,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通过(包括重新认定的)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省、市“节水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该政策适用于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及以上企业。 | 资格定补 | 否 | 区经信局 |
15 | 鼓励推进两化融合 | 对企业实施的“两化融合”信息化项目,经备案且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该政策适用于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及以上企业。 | 数据核校 | 是 | 区经信局 |
(五)支持企业规模水平提升 | |||||
16 | 工业企业月度升规奖励 | 对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纳统的月度上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该项政策可与市级政策重复享受。 | 数据核校 | 否 | 区经信局 |
17 | 工业企业抱团升规奖励 | 对于2家及以上工业企业整合成1家的,且在整合后2年内实现新上规的,在市、区小升规政策的基础上额外给予抱团奖励10万元。该政策适用于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及以上企业。 | 数据核校 | 是 | 区经信局 |
18 | 年产值增速奖励 | 对依法履行纳统义务的工业企业,年产值增速达15%以上的,按新增产值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该政策适用于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及以上企业。(不含当年首次纳统升规企业)。 | 数据核校 | 是 | 区经信局 |
19 | 年产值上台阶奖励 | 工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超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其中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超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政策适用于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及以上企业。 | 数据核校 | 是 | 区经信局 |
20 | 激励建筑业提质增效 | 企业在区外承接业务项目产值给予分档奖励,区外项目产值小于1亿元的,每100万元产值给予0.6万元奖励;区外项目产值大于1亿元(含)的,每100万元产值给予0.9万元奖励;奖励额度不得超过可用奖补金额。 | 数据核校 | 是 | 区住建局 |
新晋升的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600万元;新晋升的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200万元。 | 资格定补 | ||||
对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每人次10万元奖励(仅该负责人在我区就业的首家企业,每人最多享受1次)。 | 数据核校 | ||||
对牵头起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我区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参与起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我区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标准参与企业较多的只奖励署名前3家。本区建筑科技项目被评为国家、省级科技推广项目或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 资格定补 | ||||
我区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奖励100万元,参建单位奖励20万元;获得“钱江杯”“瓯江杯”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奖励30万元;获得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浙江省优秀安装质量奖、浙江省钢结构金刚奖的奖励10万元;项目工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 | 资格定补 | ||||
对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25亿元、30亿元、35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10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80万元、150万元。(本条政策建筑业企业包含建筑劳务企业) | 数据核校 | ||||
对在当年首次纳统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 数据核校 | ||||
21 | 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 对工业企业参加的各类国内展会,每个展位费给予60%补助。单家企业单个展会限3个标准展位(单个标准展位以9平方米计,少于9平方米的不予补助),单个标准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参加国内展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该政策适用于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及以上企业。 | 数据核校 | 是 | 区经信局 |
(六)支持质量强区建设 | |||||
22 | 传感器体系认证奖励 | 对当年度参与CE体系认证的产品认证费用给予补助15%,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参与UL体系认证的传感器产品认证费用给予补助25%,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5000元。同一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该政策适用于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及以上企业。 | 数据核校 | 是 | 区经信局 |
23 | 质量奖奖励 | 对新获得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区长质量管理创新奖企业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 资格定补 | 否 | 区市场监管局 |
24 | “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企业奖励 | 企业每新增1个产品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给予5万元奖励(首获“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除外)。“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企业通过现场年审的,当年给予3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区市场监管局 |
25 | 标准研制奖励 | 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对牵头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区市场监管局 |
26 | 通过CNAS实验室国家认可奖励 | 对企业实验室通过CNAS实验室国家认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区市场监管局 |
27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奖励 | 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注册集体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区市场监管局 |
28 | 鼓励企业工程创优创标 | 我区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获得“世界建筑节奖”或“亚洲建筑师协会建筑奖”的,奖励设计单位50万元;获得“中国建筑设计奖(建筑创作类)”金奖的,奖励设计单位30万元,银奖的,奖励设计单位20万元,优秀奖的,奖励设计单位10万元;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工程建筑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传统建筑设计、园林景观与生态环境设计)”一等奖的,奖励设计单位3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设计单位2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设计单位10万元;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一等奖的,奖励设计单位8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区住建局 |
我区国土空间规划设计方案获得“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或“中国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一等奖的,奖励设计单位3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设计单位2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设计单位10万元;获“浙江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奖”一等奖的,奖励设计单位8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
二、深入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 |||||
(一)支持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 | |||||
29 | 激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提质增效 | 对新增上规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进行分档奖励,在5月底前实现月度上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8月底前实现月度上规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11月底前实现月度上规的,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实现上规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长迅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不含当年首次月度上规企业),当年(1—11月)营收(其中:行业中类726为净服务收入)同比增速达到20%、30%、40%、50%的,按照超上年同期基数部分,增量在1000万元以下,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增量在1000万元及以上,每1000万元分别奖励7万元、10万元、13万元、16万元。年度(1—11月)营收首次超过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的,额外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该项政策可与市级政策重复享受。 | 资格定补/数据核校 | 是 | 区发改局 |
(二)支持商贸业发展 | |||||
30 | 商贸企业上限奖励 | 对在当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首次纳统月度上限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该项政策可与市级政策重复享受。 | 资格定补 | 否 | 区经信局 |
31 | 激励批发企业提质增效 | 对依法履行纳统义务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增量在5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0.5万元奖励,增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每增量5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年销售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增量在5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1万元奖励,增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每增量5000万元给予1.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不含当年首次纳统限额以上企业) | 数据核校 | 是 | 区经信局 |
32 | 激励零售企业提质增效 | 对依法履行纳统义务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增量100万元给予0.8万元奖励。年销售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每增量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不含当年首次纳统限额以上企业) | 数据核校 | 是 | 区经信局 |
33 | 激励住餐企业提质增效 | 对依法履行纳统义务的住餐企业,年营业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每增量50万元给予0.5万元奖励。年营业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每增量5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含当年首次纳统限额以上企业) | 数据核校 | 是 | 区经信局 |
34 | 培育核心商圈奖励 | 新认定为市级著名商业街(区)的,给予运营管理主体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区内企业创建老字号称号,给予创成市级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的企业3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区经信局 |
35 | 企业连锁发展奖励 | 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累计直营连锁门店5家以上,实现总部汇总结算并依法履行纳统义务的,当年新开设直营连锁门店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50万元。 | 数据核校 | 是 | 区经信局 |
(三)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 | |||||
36 | 扶持发展文旅产品 | 扶持开发演艺产品。经区文旅部门报备同意,开展商业演艺活动,每年演出达到50场以上,且每场达到30分钟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30万元;每年演出达到100场以上,且每场达到30分钟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 | 数据核校 | 是 | 区文广旅体局 |
扶持发展文创产业。鼓励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参与上级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评选活动,获得国家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省级减半奖励)。获得市级、区级旅游商品或文创产品系列奖项的,分别给予每件获奖作品奖励0.8万元、0.5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
鼓励拓展消费新业态。为鼓励我区个性化、多样化、深度体验式的文旅消费新业态品牌首店,凡新开办前向区级文旅部门报备的特色餐饮、文化创意、非遗工坊、田园综合体、酒吧(茶咖)等业态品牌店、潮店、网红店等首店,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不含租金、购房款等),正常经营满1年,按实际投资额的(不含租金、购房款等)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
37 | 提升文旅主体品质 | 打造品牌饭店。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新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新评为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新评为金桂、银桂品质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通过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复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通过品牌饭店复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宾馆饭店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合作,对委托全球知名酒店集团(以酒店业权威杂志 | 资格定补 | 是 | 区文广旅体局 |
提升民宿品质。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评定为省级白金宿、金宿、银宿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省级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洞头海岛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
38 | 推进品牌创建提升 | 新创成由文旅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国家级、省级特色旅游(文化)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区文广旅体局 |
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综合实践(研学)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
鼓励培育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复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
39 | 鼓励社会力量办文旅体活动 | 引导文旅体企业、各类协会等引进或组织文化、体育、旅游等文旅体活动。经报备同意,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主管部门主办的文旅体活动,扣除上级补助和报名缴费外,按实际活动费用支出的20%给予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 | 否 | 区文广旅体局 |
40 | 拓展客源扶持政策 | 鼓励拓展旅游市场。积极开拓疗休养、研学等客源市场,各地旅行社组团进入洞头,全年消费景区门票20万元、50万元、8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门票总额的15%、18%、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消费景区门票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别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宣传经费奖励。对开拓入境旅游市场的旅行社,全年接待人数300人以上,在洞头住宿的,给予80元/人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区文广旅体局 |
鼓励开通客源地专班专列。经报备同意开通温州、丽水、台州三地散客班,汽车全年达到25班700人以上,住宿1夜以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给予20元/人奖励;经报备并逐次审批开通汽车、动车、飞机散客班(温州、丽水、台州除外),汽车或动车全年达到25班700人以上,住宿1夜以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给予80元/人奖励,飞机切位20人以上且从同一航班出发,进出口港均为温州的,20班400人以上,住宿1夜以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给予100元/人奖励;每条线散客班线路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
鼓励组织旅游大团来洞头。经报备同意,一次性组团或地接温州市以外客源,组织专列、大型汽车团队(300人以上)来洞头旅游,住宿1夜以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给予每团奖励2.5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
鼓励开拓特定群体市场。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引进会议、展会、研讨交流等活动,经报备同意,每次活动参加人数100人以上,且在洞头住宿1天以上的,给予奖励5000元/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
鼓励发展研学产品。经区文旅部门报备同意,鼓励有条件研学活动的机构组织区域外学生来我区开展研学体验,全年人数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20000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2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
41 | 扶持文旅新媒体达人发展,鼓励参与文旅宣传 | 鼓励文旅自媒体达人、博主在抖音、微信视频号任一新媒体平台发布以洞头文旅宣传为主题的原创短视频。每个账号发送优质原创短视频(带话题#洞头百岛旅游)20条以上的,给予奖励1万元,最多10个。(具体由区文广旅体局组织评审,重点围绕洞头文旅作品数量、作品质量、宣传贡献度等多个维度评选出10个入选文旅新媒体账号) | 数据核校 | 否 | 区文广旅体局 |
文旅自媒体达人、博主在抖音、微信视频号任一新媒体平台如出现爆款作品的,单条奖励10000元。爆款作品要求抖音平台播放量不得低于100万,点赞1万,转发0.2万,收藏0.2万,评论0.1万;微信视频号播放量不得低于80万,点赞0.8万,转发1万,收藏0.8万,评论0.05万。爆款奖励数量不超过5条(含5条),先报先得,额满为止。 | 数据核校 | 否 | |||
被评为洞头区文旅自媒体年度金牌、银牌、铜牌营销账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
42 | 扶持发展体育组织 | 区级体育社会组织被新评定为4A、5A社会组织的,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和3万元的赛事活动资金奖励,已享受过一次性赛事活动资金奖励的4A和5A社会组织须每年组织或承办区级及以上赛事活动2次以上,且每年参与民政部门年检合格,分别给予0.3万元和0.8万元奖励。当年度输送市级(包括市级)以上体校及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教练员或体育社会组织,按每名运动员市级0.5万元、省级0.8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区级体育俱乐部建设,对承接运动项目并列入我区体育训练基地的体育俱乐部,完成以下3个要求给予5万元补助,完成2个给予3万元补助,完成1个给予1万元补助,全部未完成不给予资金奖励。(1.每年新注册运动员5人以上;2.向市级及以上专业体校输送运动员2人以上;3.代表区级及以上部门参加上级比赛1次以上。) | 资格定补 | 否 | 区文广旅体局 |
43 | 鼓励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 对新获得国家级导游资格后,在本区连续从事导游或被聘为景区讲解员满1年,且无重大投诉的,给予一次性导游津贴0.5万元;对获得中级、高级、特级导游职称的,并在本区连续从事导游满1年,且无重大投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导游津贴0.2万元/年、0.4万元/年、0.6万元/年。 | 资格定补 | 否 | 区文广旅体局 |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金牌导游(讲解员)、优秀导游(讲解员),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国家级2万元、1万元,省级1万元、0.6万元,市级0.6万元、0.4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
由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参赛,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行业技能比赛团体或个人前三名奖项的,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0.8万元、0.4万元、0.2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
鼓励乡村艺术团、乡村文化能人,带动乡村文旅产业发展,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乡村艺术团获评区级年度五星、四星、三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乡村文化能人获评区级年度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0.1万元,政策期间被评为省级乡村文化能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1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
培育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才队伍和传承(体验)基地的发展,带动我区非遗的传承和保护。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获评区级年度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0.3万元、0.2万元;非遗传承(体验)基地获评年度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0.5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
鼓励在洞旅游类企业新引进旅游创业策划、品牌运作、市场营销等高级管理人才,全职在洞工作满3年后,按每人3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补助,最高10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
(四)支持商务会展业发展 | |||||
44 | 鼓励涉旅企业拓宽销售渠道 | 参加由区里组团的重点文旅体相关展会,企业参展费按市内、市外、省外分别给予补助0.3万元、0.5万元、0.8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区文广旅体局 |
三、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 |||||
(一)支持农业稳产保供 | |||||
45 | 鼓励特色农业发展 | 加快发展特色经济作物、菌类、中药材等,对连片生产面积在5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或农户补助800元/亩。新增中蜂养殖20箱(不包括已享受政策扶持的蜂箱)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或农户,每箱补助50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区农业农村局 |
46 | 鼓励粮油生产发展 | 鼓励规模种粮,对本区发展规模种粮全年稻麦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给予补助350元/亩。对种植水稻的散户给予补助200元/亩。对油菜种植10亩(含)以上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补助200元/亩;对水稻机插秧20亩(含)以上作业服务(含自主服务)的农户或农业(农机)服务组织给予补助150元/亩。鼓励规模化旱稻、旱杂粮规模化种植,对连片种植1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补助300元/亩。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省市补助政策。 | 数据核校 | 否 | 区农业农村局 |
47 | 鼓励盘活耕地资源 | 支持村集体采取转包、租赁形式流转耕地用于农业生产。对村级集体新签订面积在5亩以上、流转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对村集体转包、租赁承包土地转入方用于农业生产,签订面积在5亩以上、流转合同在5年以上并实际开展农业生产的,在流转合同期限内给予承包土地转入方每年补助500元/亩,且不高于当年土地租赁金的60%,补助资金按就低原则计算。 | 资格定补 | 是 | 区农业农村局 |
(二)支持渔农业科技创新 | |||||
48 | 鼓励发展绿色渔农业 | 对应用商品有机肥和主推配方肥的经营主体、农户给予补助300元/吨;对区内实际销售商品有机肥和主推配方肥的农资经营主体,给予补助100元/吨。对年收购水稻、油菜、甘薯、玉米秸秆等,并开展离田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等利用,年利用量在50吨以上的单位,给予补助300元/吨,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开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农药药物残留速测1500批次/年以上、2000批次/年以上的检测点的承接主体,经认定分别奖励5万元、7万元;对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速测1500批次/年以上、2000批次/年以上的检测(溯源)点的承接主体,经认定分别奖励7万元、10万元。发展生态畜牧业,对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并通过验收的新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粪污类设施设备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其它生产设施设备按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区农业农村局 |
49 | 推动农业科创载体打造 | 支持农业科创载体建设,对列入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创建名单的,每年安排1项以上科研项目支持园区企业或科研机构开展技术攻关;对列入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创建名单的建设单位每年安排10万元工作经费。 | 资格定补 | 否 | 区科技局 |
(三)支持渔农业品牌建设 | |||||
50 | 鼓励做强渔农业品牌 | 对符合“公用品牌+企业品牌”设计要求,在地级市、省会城市开展广告宣传的企业,给予补助1万元/次、3万元/次。对新获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产品认定商标所有人的渔农产品生产主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 | 数据核校 | 是 | 区农业农村局 |
51 | 鼓励渔农产品展示展销 | 经区有关部门组织,参加市内、市外省内、省外涉农展销会(含地方特色小吃)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0.3万元/次,0.5万元/次、0.8万元/次;对携带洞头渔农产品参加商业性交易展览会的企业,由区有关部门组织的给予1万元/次,自行参加的给予0.5万元/次。单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1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社 |
(四)支持渔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 |||||
52 | 鼓励创建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农民合作社被新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合作社(含联合社)的,给予3万元奖励;新评定为省级示范性合作社(含联合社),且社员(会员)常年保持在50人以上,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有固定场所、有开展正常业务的、制度健全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庭农场被新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给予1万元奖励。鼓励农家乐高质量发展,当年被评为四、五星农家乐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区农业农村局 |
53 | 鼓励渔农业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 对经审核立项的渔农业设施设备改造提升项目,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鼓励争取中央、省、市渔农业设施改造提升项目遴选补助,成功入选的,在中央、省、市补助基础上,按项目标定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审查遴选 | 否 | 区农业农村局 |
(五)支持渔农业财金保障 | |||||
54 | 提升渔业保险参保率 | 对在洞头登记在册的渔船及取得养殖合法证明的企业(合作社、养民)投保渔业互助保险的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会员,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再按应缴保费20%给予补助;针对渔船实际经营人为洞头户籍并参加浙江省渔业互助保险雇主责任险的,按应缴保费20%给予补助。 | 数据核校 | 否 | 区农业农村局 |
55 | 培育洞头特色小吃经济 | 经营洞头特色小吃店,新开设门店面积大于50m²的,按投资额(含第一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门店面积小于50m²的,按投资额(含第一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区级洞头特色小吃创建工作,被评为区级品牌店的给予1万元奖励。 | 审查遴选 | 是 | 区供销社 |
56 | 发展为农服务组织建设 | 涉农服务企业、区级示范性(含)以上合作社(联合社)、农合联组织,开展区“三位一体”产供销建设,且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50m²的,当年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 审查遴选 | 是 | 区供销社 |
57 | 农信担保费贴息补助 | 对我区使用农信融资担保贷款担保的单位及个人实施担保费补助。担保费补助采用“先付后贴”方式,单位及个人先偿还贷款利息及担保费,后续按政策标准审核,由区供销社审核,金融部门提供贷款清单,农信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清单佐证,对单位及个人当年贷款担保费给予100%补贴返还。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内,年担保费用全额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超过部分自负。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内,年担保费用全额补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超过部分自负。 | 审查遴选 | 是 | 区供销社 |
四、支持对外开放发展 | |||||
(一)支持口岸枢纽发展 | |||||
58 | 鼓励新增船舶运力 | 对注册于我区的航运企业,通过新建及购置(含融资租赁)10周年以内船龄船舶(参照船籍证书)且自有经营,并达到以下各类船舶标准的给予奖补。普货船舶:单船20000载重吨及以上,按40元/载重吨予以奖补;油运船舶:单船10000载重吨及以上,按50元/载重吨予以奖补;液化天然气(LNG)船舶:单船3000立方及以上,按船舶载重吨,50元/载重吨予以奖补;液化石油气(LPG)船:单船3000立方及以上,按50元/立方予以奖补;400标箱(含)以上集装箱船一次性奖励800元/标箱,其他特种船舶:包括Ⅰ、Ⅱ型类化工品船等船舶,单船3000载重吨以上,按50元/载重吨予以奖补。以上单船最高奖补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申请奖补船舶按照取得营运资格日期的先后顺序发放。 | 数据核校 | 否 | 区交通运输局 |
企业达到相应运力标准,并维持1年以上方可申请相应奖励资金,时间期限以政策执行时间起算。阶梯差额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若企业运力提升,可享受下一轮及前一轮奖励的差额。(1)普货航运企业:按照总运力规模实施阶梯式奖励。总运力达10万载重吨,奖励20万元;达15万载重吨,奖励50万元;达20万载重吨,奖励80万元;达25万载重吨,奖励100万元。(2)危货航运企业:考虑到危货运输的特殊性,危货企业运力减半执行奖励标准。即总运力达5万载重吨,奖励20万元;达7.5万载重吨,奖励50万元;达10万载重吨,奖励80万元;达12.5万载重吨,奖励100万元。已享受相关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 数据核校 | 否 | 区交通运输局 | ||
(二)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 | |||||
59 | 实际使用外资奖励 |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制造业、服务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以及世界知名企业投资的产业项目,对市级外资政策未兑现到资额部分按比例予以支持,其中服务业项目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世界知名企业投资的产业项目,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400万元人民币。同一项目符合本条款2项奖励以上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房地产和金融类项目除外。 | 数据核校 | 是 |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60 | 支持海上风电等相关产业发展 | 具体条款内容另行制定。 | 数据核校 | 是 | 区发改局 |
附 则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范围原则上为洞头区范围(不含灵昆街道、昆鹏街道,其中渔农业相关政策灵昆街道、昆鹏街道可参照执行)。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洞头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
二、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区级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企业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补项目的,原则上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具体由相关政策执行单位协同兑现;每条政策条款涉及多项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奖补资金,原则上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以竞争性分配预算安排的资金,由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每年制定细则执行。
三、名词解释。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温州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25〕8号)附则“名词解释”内容执行。
四、分档奖补。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温州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25〕8号)执行。
五、执行效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度参照执行)。具体条款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未明确奖补事宜以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为准。本政策发布后,《洞头区关于进一步推动商贸业提质扩容的若干政策意见》(洞政发〔2023〕11号)、《关于推动洞头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洞政办发〔2023〕26号)、《2025年洞头区科技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洞政发〔2025〕10号)、《关于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洞政发〔2025〕9号)等文件同步废止。人工智能“算力券”“模型券”“语料券”政策参照市级政策执行,由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发布申报指南。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各政策执行责任单位承担。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本政策发布后,若遇到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更新、修订、废止,按最新发布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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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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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