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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 洞政办发〔2007〕86号
    发表时间: 2007-11-06 10:00:00 来源:    [打印] [关闭]
  

洞政办发〔2007〕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洞头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洞政发〔2007〕66号),有效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建立健全我县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现将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作为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试点县,今年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要力争达到60%。为保证试点工作任务的完成,县政府决定,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任务分解如下:北岙镇2210人,东屏镇260人,大门镇370人,元觉乡120人,霓屿乡80人,鹿西乡60人;各乡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任务完成情况列入2007年度年终目标考核。
    二、工作步骤
    (一)业务培训阶段(2007年10月22日前):组织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经办人员开展政策学习。
    (二)工作布置阶段(2007年10月23日至2007年10月28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要积极部署任务,及时制定计划,层层落实责任。
    (三)宣传动员阶段(2007年10月29日至2007年11月4日):各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四)受理登记阶段(2007年11月5至12月21日):各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要完成参保申请受理、参保人员登记、个人应缴部分代收,个人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收集等工作。
    (五)审核发证阶段(2007年12月31日前):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完成参保人员的资格审核、登记入库和保险证(卡)的制作、发放工作。
    2008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建立,是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和医疗救助体系,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步骤。各乡镇要深刻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上对政府负责,下为居民服务,切实把这项民心工程做到位、做扎实。
    (二)广泛宣传,扎实推进。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多形式、多载体地进行政策宣传,提高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险政策的知晓率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自觉性,确保参保工作顺利实施。县教育部门要督促各类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配合所在乡镇做好符合条件学生的参保工作。各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在办理业务时,必须认真核对参保人员信息,确保参保人员及时领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卡)和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信息反馈,跟踪督查。各乡镇在精心组织扩面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2007年11月5日至2007年12月21日期间,各乡镇要于每周周五前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进度表》报送至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社保科(联系人:方均宽,联系电话:63483126)。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要对各乡镇上报的参保进度情况进行核实,对扩面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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