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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县重点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洞政发〔2007〕77号
    发表时间: 2007-11-16 10:00:00 来源:    [打印] [关闭]
  

洞政发〔2007〕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重点建设标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项目管理班子变更申请表
    2.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
    3.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检查表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洞头县重点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标后的跟踪管理(以下简称标后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目标按合同约定落实到位,保障我县重点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本级组织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管理是指县重点办或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重点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工作。
    县重点办根据《洞头县重点建设项目联合督察实施办法》,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控制、合同订立和履行、工程全程监督管理、工程监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力量,尽早完成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各环节综合管理工作,督促、协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各方履行合同及相关约定,保质保量、安全顺利实施工程建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的记录制度;
    (二)检查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
    (三)加强对总包和分包工程的管理,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四)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五)其它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履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督促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的记录制度;
    (二)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控;
    (三)督促监理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
    (四)检查监理日记、监理(工地)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完整性;
    (五)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月工程进度计划和月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
    (六)其它工程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并及时将主要人员违规变更情况、不到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按月形成统计表,于每月月底前书面上报到县重点办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坚持“集体研究,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严把设计变更关。对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和质量,确需设计变更的,必须严格按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备案。
    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点建设工程,因原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在正式签定前先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正式签署并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县重点办。未经审查和备案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及补充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与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和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的用工管理,并与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签定书面聘用合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禁止施工单位或项目经理私招滥雇。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六)死亡;
    (七)其他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符合第十四条变更条件,确需变更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填写《项目管理班子变更申请表》(见附表1),并附有关证明文件,上报到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上报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同时报县重点办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监员、安全员及监理单位的主要监理人员符合第十四条更换条件,确需变更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填写《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情申请表》(附件2),并附有关证明文件,上报到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重点办备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向施工、监理单位提出变更要求。
    (一)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无能力组织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的,造成工程进度与合同规定时间相差较大,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被有关管理部门查处的;
    (二)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意识及职业道德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
    (三)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的考勤记录其到位率远远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四)县重点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无特殊情况,二次不按规定到位的。
    第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延误或建设单位责任导致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在半年内无法进驻施工现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可提出部分人员变更要求,具体变更申请程序按照第十五、十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应征求县重点办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业绩、信誉等主要条件不得低于原中标条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款。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责令其限期清场,及时办理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价款清算,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的;
    (二)非建设单位原因,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规定发放工人工资的;
    (三)施工单位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四)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五)已经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拒不返工或多次返工后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单项合同估算价额度,在合同中约定以下人员变更、不到位的违约责任条款(除第十四条第六项外)。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项目经理每变更一次支付10万元违约金,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监员、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变更一次支付5万元违约金;
    2.总监理工程师每变更一次支付3万元违约金,主要监理工人员每变更一次支付1万元违约金;
    3.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监员、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签到少于22日,每日支付500元违约金;
    4.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签到少于合同规定的到位日数,每日支付300元违约金;主要监理人员应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应到位而未到位,每日支付200元违约金。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
    1.项目经理每变更一次支付15万元违约金,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监员、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变更一次支付8万元违约金;
    2.总监理工程师每变更一次支付5万元违约金,主要监理人员每变更一次支付2万元违约金;
    3.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监员、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签到少于22日,每日支付800元违约金;
    4.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签到少于合同规定的到位日数,每日支付500元违约金;主要监理人员应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应到位而未到位,每日支付300元违约金。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项目经理每变更一次支付30万元违约金,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监员、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变更一次支付10万元违约金;
    2.总监理工程师每变更一次支付8万元违约金,主要监理人员每变更一次支付4万元违约金;
    3.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监员、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签到少于22日,每日支付1000元违约金;
    4.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签到少于合同规定的到位天数,每日支付800元违约金;主要监理人员应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应到位而未到位,每日支付500元违约金。
    建设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可适当调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因主要机械设备未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到位或不能满足施工进度需要,影响工程进度少于7日的每日支付2000元违约金,影响工程进度7日(含7日)以上的每日支付3000元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签定并进场施工后,施工单位提出变更项目经理及个别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提出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及个别主要监理人员申请,符合第十四、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经批准同意变更后,按第二十一条相关条款给予支付违约金;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按第二十一条相关条款给予加倍支付违约金。但施工、监理单位依据第十四条第六项提出变更申请的,可免于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签定并进场施工后,施工单位提出变更项目经理及个别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提出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及个别主要监理人员申请,不符合第十四、十七、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同意变更。
    施工、监理单位坚持要变更的,经批准同意变更后,按第二十一条相关条款给予加倍支付违约金;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按第二十一条相关条款给予四倍以上支付违约金。除支付违约金外还要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国家建设部记入国家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个人诚信档案;
    (二)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施工、监理单位行为上报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不良记录名单。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签订前,施工单位坚持要变更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坚持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取消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资格,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
    施工单位提出变更个别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提出变更个别主要监理人员申请,经批准同意变更后,按第二十一条相关条款给予支付违约金;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不得同意变更。
    第二十六条 在签订合同后而工程未实际开工(非建设单位延误或建设单位责任)期间,施工单位坚持要变更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坚持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没收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履行。
    第二十七条 县重点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后管理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整改纠正;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情况登记表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二)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三)转包及违法分包的;
    (四)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建设工程项目任务超过范围的;
    (五)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加大《洞头县重点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实施办法》执行力度,及时将施工、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入洞头县重点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
    建设单位没有及时将不良行为进行记入,对第六至十一条相关条款监管不到位或其他应由建设单位监管而监管不到位的,经查实,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和支付违约金外,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重点办应将该单位的诚信档案上报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记入洞头县重点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警示记录名单,并在相关信息网上公布:
    (一)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的;
    (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三)非原中标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或在实施过程违反规定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的其他成员或监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拟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五)投标文件拟定的主要机械设备没有按时进入施工现场的;
    (六)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把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纳入招标文件、合同。
    建设单位不履行前款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监察局、重点办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实施标后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对多次督促仍未能按期完成整改,或者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建议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1

项目管理班子变更申请表

项目(标段):

建设单位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类别

 

建设规模

 

项目工期起止时间

 

变更前项目经理 (项目总监)

姓名:           资格证号:             专业:

变更前项目班子  人员姓名

 

变更后项目经理 (项目总监)

姓名:            资格证号:            专业:

变更后项目班子  人员姓名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更换及变更原因:

 

 

施工(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备注:此表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填写,经建设单位同意,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县重点办备案,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登录。

   附件2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

项目(标段):

建设单位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类别

 

建设规模

 

项目工期起止时间

 

变更前施工

管理人员

(项目监理

人员)

姓名:           资格证号:           专业(工种):

姓名:           资格证号:           专业(工种):

姓名:           资格证号:           专业(工种):

变更后施工管理人员

(项目监理

人员)

姓名:           资格证号:           专业(工种)

姓名:           资格证号:           专业(工种):

姓名:           资格证号:           专业(工种):

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人员)更换及变更原因:

 

 施工(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备注:此表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填写,经建设单位同意,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重点办备案,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登录。

   附件3

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检查表

项目(标段)名称:

单位名称

 

工程形象进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规模

 

项目投资额(元)

 

工程地点

 

施工许可证号

 

开 工 日 期

 

                       

核查情况    

(一致:√,不一致:×)

施工

总包

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经理

姓名:         资格证号:

 

项目管理班子

 

 

单位名称

 

 

分包项目

 

 

项目经理

姓名:          资格证号:

 

项目管理班子

 

 

单位名称

 

 

项目总监

姓名:           资格证号:

 

项目管理班子

 

 

《施工分包情况报告表》是否属实,并与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附件: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