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国洞头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单位)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洞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洞政发〔2007〕78号
    发表时间: 2007-11-16 10:00:00 来源:    [打印] [关闭]
  

洞政发〔2007〕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洞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05〕12号),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旨在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并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府办、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农林水利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和农民代表组成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各乡镇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乡镇相关干部和村两委组成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制定和完善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落实,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医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资金的管理及参保者医药费用补偿的审核,按月公布财务帐目,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负责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上一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告工作。
    (三)负责指导乡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与督查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四)负责调查处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相关的举报和投诉事件,确保参保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医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审核参保人员的参保条件。
    (二)负责初审补偿者的相关票据凭证资料,及时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医药费用的补偿手续,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三)负责解决本辖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负责向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定期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七条  县合医办和乡镇合医办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置必要的工作人员。县合医办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乡镇合医办人员从乡镇现有的事业编制内调剂解决。
    第八条  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互助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  凡户籍在本县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家庭的户内人数以参保人员持有的户口簿或公安局户籍证明为准。参保家庭中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其余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与洞头户籍人员结婚户籍未迁入,且为洞头常住户口的人员,乡镇可凭相关证明给予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以年度为单位收缴,每年的6月1日至12月底为下一年度参保个人筹资入库时间,全年费用一次性缴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必须持户口簿或公安局户籍证明到相关乡镇、村居办理整户参保手续。各乡镇必须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所有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缴足应缴经费,参保后中途不得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或非整户参保者,一旦发现,取消当年参保资格并没收参保资金,同时不给任何补偿报销,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办法:
    (一)参保人员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应当缴纳15元作为参保资金。
    (二)乡镇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为鼓励各乡镇做好这项工作,对乡镇参保比例超过本乡镇农村户籍人口80%且缴足筹资款(包括乡镇补助部分款项)的,县财政以65%为底数将乡镇超过部分的补助款,返回给各乡镇用于乡镇出资部分的补充。
    (三)县财政按实际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省、市有关专项补助经费列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五)当年度结余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提取80%作为风险基金,其余转入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的自筹部分以户为单位,按每人15元标准于次年第一个月10日前由乡镇一次性筹齐后,划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用帐户,作为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使用资金。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个人出资部分由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五条  凡连续两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可参加政府举办的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参保人员交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帐目实行日清月结,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既要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又要兼顾参保者的受益面。
    第五章  就诊与费用报销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由县合医办确定。对参保人员的就诊,实行“凭证就诊、分级管理”的办法;对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补偿,实行先交费后累计补偿的办法。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补偿实行下有起补点、上有封顶线,补偿金额以当年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累计的方法进行计算。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补偿起补点为本县乡镇卫生院300元,其他医疗机构500元;本县乡镇卫生院300元以上、其他医疗机构500元以上部分实行累计补偿。每人每年住院医药费最高补偿金额为30000元。住院医药费补偿计算办法如下:

就诊单位

县内医疗机构

县外医疗机构

乡镇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

医疗费金额

300元以上

500元以上

500元以上

报销比例

60%

55%

45%


    第二十一条  低保对象、五保户因患病发生的住院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后,余下的住院医药费仍可享受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申请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需凭《洞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病历、出院小结、户籍证明、住院发票(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者,凭加盖保险单位公章的发票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及用药清单等资料,经乡镇合医办初审、县合医办核定后,予以办理报销补偿手续。
    第二十三条  无医疗费用清单、用药清单资料申请住院费用补偿的,分别予以扣除实际报销总额的15%、20%。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本县户籍所在地的卫生院就诊的门诊费用,按可报部分(费用)的12%给予补偿。
    第六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行《洞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制度,参保人员实行以户为单位,由县合医办发给《洞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参保人员凭《洞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住院治疗和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病人是否住院,由就诊医院临床医生检查确定;患者辅助检查应根据病情而定。严禁乱检查乱用药,防止卫生资源浪费。
    第二十七条  洞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内定点住院医院为县人民医院、大门医院、霓屿中心卫生院、鹿西卫生院。门诊就诊医院为参保人员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县外定点医院为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温州市中医院、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温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解放军118医院、乐清市人民医院、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柳市医院);到杭州、上海等地就诊的,患者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公立医院。特殊病种需要到私立专科医院就诊的,由患者(或家属)提出申请,县合医办审定。
大门镇、鹿西乡参保人员赴乐清市定点医院、玉环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洞头县人民医院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补偿范围为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在非定点公立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报销额的50%给予补偿;未经审定,在任何形式的非公立医院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洞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范围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对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分年中考核和年终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对出现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洞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洞政发〔2006〕49号)。

 

 




附件: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