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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县退渔渔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洞政发〔2007〕80号
    发表时间: 2007-11-21 10:00:00 来源:    [打印] [关闭]
  

洞政发〔2007〕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退渔渔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洞头县退渔渔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渔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退渔渔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参照《洞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规定》、《洞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 2002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涉海建设工程所处行政村,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指标,从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具有工程所在村户籍,并从事渔业养殖作业的退渔渔民中确定参保人员。
    对养殖面积高于核定指标规定面积50%,以养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有参保意愿的退渔渔民,因受参保指标限制不能按正常程序参保的,经村委会讨论、公示,所在乡镇审核,报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批后,也可参加退渔渔民基本生活保障。
    二、参保指标
    参保人数指标(核定标准见附件)按各参保村终止养殖品种及规模的一定比例核定。终止养殖的品种及规模按照“村委上报,所在乡镇审核,县海洋与渔业局核定”的程序确定。对个别养殖品种的核定标准未明确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所在乡镇提出意见,报县被征地农民(退渔渔民)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核定公布。
    三、参保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退渔渔民,由本人向所在村提出参保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名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名单同时报县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四、基金筹集
    退渔渔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涉海工程开发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村集体可适当给予补助。
    (一)政府(涉海工程开发单位)出资。县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政府补助标准计算的金额,按月从被征地农民(退渔渔民)基本生活保障配套资金专户划入被征地农民(退渔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退渔渔民)基本生活保障配套资金专户的资金由“参照《补充规定》计提的土地出让金”和“涉海建设工程项目缴纳的用于所涉退渔渔民社会保障的部分政策处理费用”两部分组成。
    涉海建设工程开工之前,项目开发单位应向县财政部门一次性缴纳原由政府负担部分的资金,该部分出资作为工程政策处理费用计入工程成本,出资额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该建设工程项目所涉退渔渔民应参保的人数核定。
    (二)个人出资。参保人员个人出资部分资金的缴费方式分一次性缴纳和按年缴纳。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实行一次性缴纳;60周岁以下的人员实行按年缴纳,现行缴费标准分600元/年和840元/年两档,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累计缴费年限不到15年的,需按领取待遇时的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有条件的村集体可给予参保人员个人出资部分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实行按年度缴纳的,由参保人员所在村集体负责代收,每年按时缴清。
    五、其他问题
    (一)凡按本办法参保,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退渔渔民,其享受待遇年龄、待遇标准和与其它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等事宜参照《洞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规定》和《补充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二)同时符合被征地和退渔渔民参保条件的人员,择一参保。
    (三)本办法由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洞头县退渔渔民参保指标核定标准对照表

 

  附件

洞头县退渔渔民参保指标核定标准对照表

养殖品种

单位

核定标准

滩涂养殖

蛏子、泥蚶、青蛤

8亩核定1个参保指标

   

   

传统紫菜

浅海养殖

插杆紫菜

江篱(龙须菜)

   

羊 栖 菜

   

传统网箱

20口核定1个参保指标

滩涂围网

定 置 网

矮网、关涂网

300核定1个参保指标

鳗 苗 网

10口核定1个参保指标

深水网箱

按立方水体面积,每20亩核定1个参保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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