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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失业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洞政发〔2008〕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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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08〕51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 失业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失业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一)企业单位职工(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元的60%即1230元/月,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按18%缴纳即221.40元/月,个人按8%缴纳即98.40元/月。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1230元的,则以职工全年实际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基数最高不能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6150元;非公企业已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下称“低进低出”办法)缴费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按12%缴纳即147.60元/月,个人按8%缴纳即98.4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1600元/月,按20%缴费比例缴纳即320元/月。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可以在1600元/月至4800元/月之间确定缴费基数。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元,缴费比例为20%即410元/月,其中:单位按18%缴纳即369元/月,个人按2%缴纳即41元/月。 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企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随同企业养老保险申报的缴费基数(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1400元/月),单位按6%缴纳,个人按2%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600元, 单位按6%缴纳即96元/月,个人按2%缴纳即32元/月,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91.20元/月。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工资基数按1230元/月确定,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8%缴纳即98.40元/月,选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5%缴纳即61.50元/月;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按1400元/月确定。 四、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统一为申报养老保险缴费的工资基数,缴费费率由县社保中心按各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使用与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为0.3%。 五、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统一为申报养老保险缴费的工资基数,生育保险费率为0.8%,由用人单位缴纳,与医疗保险费实行“捆绑式”缴纳。 六、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及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企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统一为养老保险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统一为1230元/月。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为2%,个人为1%。 (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434元/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门诊定额补助为43元/月,未参加的为22元/月。 七、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失业金发放标准从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 部,县法院,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