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中国洞头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县政府文件 >> 正文 | ||||||||||||||||||||||||||||||||||||||||||||||||||||||||||||||||||||||||||
| 关于印发洞头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洞政发〔2010〕10号) | ||||||||||||||||||||||||||||||||||||||||||||||||||||||||||||||||||||||||||
|
||||||||||||||||||||||||||||||||||||||||||||||||||||||||||||||||||||||||||
|
洞头县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10〕10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头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洞头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精神,鼓励教练员和运动员刻苦训练,科学训练,多出成绩,出好成绩,促进体育人才的选拔和培养,进一步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推进我县体育事业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优秀体育成果获得者实施奖励。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对代表我县参加温州市以上比赛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按以下标准给予人民币奖励。
三、参加全国单项比赛以上级别赛事的获奖运动员与教练员(含管理人员)的奖金原则上按2:1进行分配;参加省市级赛事的获奖运动员与教练员(含管理人员)的奖金原则上按1:1进行分配。教练员与管理人员的奖金按8:2进行分配。 四、对获得集体项目第一、二、三、四、五、六名和破记录的运动员、教练员,分别按比赛规定折算成奖牌数,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向省体育职业学院、各大专院校、温州市体校输送运动员,并代表洞头县参加市比赛且获得前三名的,每输送一名奖励1000元,输送运动员的奖金50%奖给教练员,另外50%奖给相关人员。 六、各级各类邀请赛、对抗赛、协作赛不列入本奖励范围。 七、运动员获奖后,本人及有关教练员必须备齐有关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及时上报县体育局。县体育局应会同县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核实,并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统一上报县政府进行审批。运动员及教练员奖金由县财政局划拨,具体发放工作由县体育局负责。 八、本奖励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类似的奖励办法同时作废。 九、本奖励办法由县体育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体育 比赛 奖励 通知 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