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中国洞头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县政府文件 >> 正文 | |||
| 关于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窗口)的通知(洞政办发〔2010〕16号) | |||
|
|||
|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0〕16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窗口)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对有关单位设立的专业办事大厅审批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及省市的有关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对因场地或技术原因暂不能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县级部门单独设立的行政审批或便民服务的办事大厅,决定建立洞头县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或分窗口(以下简称分中心<窗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中心(窗口)名单 设立婚姻登记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房产登记分窗口、国家税务分中心、地方税务分中心、海事分窗口、盐务管理分窗口、烟草专卖分窗口、交警车辆管理分中心等9个分中心(窗口)为县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窗口)。 二、分中心(窗口)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各自职责范围内审批、办证、检测、检验等事项,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收缴各种规费。 (二)认真贯彻落实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办法及制度,制定与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制度相适应的其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参照县行政服务中心考核的标准对各自大厅窗口服务进行考核评比。 (四)按县审管办要求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数据和信息。 (五)完成县审管办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分中心(窗口)管理 (一)分中心(窗口)统一设置咨询、办事、收费窗口,形成完整的服务系统,其撤销须经县政府同意。 (二)分中心(窗口)的管理办法、工作考核和督查、业务协调等原则上按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模式执行。 (三)分中心(窗口)要接受县审管办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及审批工作年度考核,并纳入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 二○一○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机构 服务 窗口 通知 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