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中国洞头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县委文件 >> 正文 | |||
|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
|
|||
|
中共洞头县委文件 洞委〔2010〕1号 中共洞头县委 洞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健康发展的 若 干 意 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洞头工业企业自主创新,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县实际,制订如下意见: 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提升 1.鼓励企业技改投入。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经核准(备案),投资强度达到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工业项目,其新增设备投入在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投资额3%、4%、5%的补助;对水产品加工企业新增投入30万元(含)以上的、机械电气企业单项设备新增投入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补助。单个项目(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重大项目先进生产设备投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专题给予研究优惠政策。 3.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因选商引资进行资产重组、增资扩股、合资合作而进行产权变更重组,且企业实际入库税收比上年度增长15%(含)以上的,县财政对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4.鼓励传统产业提升。对县重点骨干企业、成长型企业中的电子电器生产企业年工业产值和年销售收入同时超出上年度30%(含)以上的,按新增销售收入的1%给予补助,亩均税收超过50万元的再追加0.5%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5.鼓励培育规模企业。对新列入省重点骨干企业、成长型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列入市百龙企业、千星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3万元、1万元的奖励。 二、提高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7.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新列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省科技(含农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产品或技术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7万元、6万元;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的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鼓励品牌创建。产品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除市级以上政府奖励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或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温州市名牌产品或温州市知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企业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得省市“出口名牌”的企业,除省市奖励外,再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鼓励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争创区域品牌,对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 11.鼓励品牌引进。注册地(指税务关系)在我县的企业,通过定牌、贴牌等方式生产销售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的产品,且与品牌企业无资本关联而开展品牌经营,按其当年新增定牌、贴牌销售收入(收入须单独计帐)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12.鼓励入园企业“零土地”技改。入园企业经批准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翻建和建造三层及三层以上厂房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规划部门直接按20%收取城建配套费,其他有关行政事业规费,县留部分减半收取;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13.创新土地出让模式。对符合产业集聚要求的若干企业,可以组成标准厂房或专业产业园建设联合体,统一参加土地挂牌竞买,可按联合体内部事先约定的比例与各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14.鼓励入驻标准厂房。对中小企业租用入驻标准厂房,并投入生产,年销售收入达100万元(含)以上的,县财政给予当年3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补助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县地税入库的额度)。对各乡镇引进并落户在工业基地标准厂房的企业,其投产后形成的产值、税收归口引进乡镇,并给予乡镇每家0.5万元的引进奖(以周年计)。 15.鼓励企业竣工投产。工业基地新建企业投产后第一年,由财政按投产部分厂区面积(含附属场地)给予企业0.5万元/亩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的税收县级净得留成部分)。 16.鼓励采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对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改造主要耗能设施和工艺,或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及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参照《洞头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7.鼓励企业开展污染源治理。凡列入国家环境友好型企业、省绿色企业,并通过审核验收的,除省、市补助外,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通过清洁生产企业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工业企业开展污染治理经验收合格的,其当年上缴的排污费扣除上缴省、市的县留部分,按不低于70%补助企业,用于污染治理项目建设。 四、防范经营风险,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18.推动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支出给予80%的补助。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按其实际贷款额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20%予以贴息补助。 19.加大对金融部门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力度。县财政继续配套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开展对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对合作授信小企业贷款年度月均额度达1亿元(含)以上的金融部门,按当年月均额度的0.5‰给予奖励;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月均额度达0.5亿元(含)以上的,按当年月均额度的1‰给予奖励。 20.在规范税收管理前提下,对符合税收缓缴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如资金遇到暂时困难,在确保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已缴纳的情况下,经上级税务部门批准后,给予缓缴。 21.金融部门积极创新信贷服务,做好上级信贷产品延伸。开办机械设备、商标、专利、质权抵押、企业主助业贷款等业务,提高信用贷款比例,对规模以上企业的商标、专利权评估费给予40%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2万元);积极推出对同一宗国有土地设定多处抵押权登记,直至土地估值用完。 22.对年度出口额前3位的外贸企业给予各5万元的奖励;年出口增幅达到全县考核指标、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流通企业和出口额200万美元(含)以上的自营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不得重复享受)。 23.对企业自营出口农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每超出上年出口收汇额1美元,奖励5分人民币,羊栖菜产品财政再追加奖励2分人民币;加工贸易企业和机电产品每出口1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企业加工贸易项下的高新技术产品财政再追加奖励1分人民币;对一般贸易方式每出口1美元,奖励0.7分人民币(以当年海关统计为准)。 24.企业经核准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并开展自营业务,当年出口达2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通过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验收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在境外新建贸易分支机构(办事处)等营销网络的,给予2万元补助。 25.对企业参加市内、市外、省外、境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展销会、交易会,并经县经贸部门备案的,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0.8万元、1万元的摊位费补助。 26、安排洞头水产品促销广告专项经费(60万元/年),由经贸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媒体或展会上进行品牌促销推介。 27.鼓励发展对台贸易。对开展对台贸易的企业,经营进口台湾日用小商品、季节水果、机械配件及出口机械电子、医药化工等商品,除国家、省、市政策外,再按报关的额度分别给予进口1%、出口0.8%的奖励(奖励额合计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8.鼓励出口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出口企业保持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度(初创企业以50万美元为上年基数)的前提下,国内销售收入(初创企业以每亩销售收入100万为上年基数)年度新增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销售收入新增部分的2‰给予补助(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 五、营造宜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29.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涉工部门到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应事先通知企业自查自纠;必须检查的,要经分管县长审批,并报效能办备案。所检查出的一般性问题,原则上只整改不处罚(重大安全隐患、环保污染和恶意拖欠工资等情况除外)。 30.县涉工部门必须强化“柔性管理”。多服务,少处罚,多建议,少干预,尤其在各类规费收取上要尽量给予扶持,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31.对年销售产值达1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可享受以下待遇:特邀列席县委、县政府有关重要会议,享受县政府安排的免费全套体检一次;企业年销售产值2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在2000万元以上,社会责任感强、社会贡献大的功勋企业家,受聘为洞头县政府经济发展顾问,邀请在年度全县经济工作大会主席台就坐。 32.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10亿元、20亿元、40亿元的工业企业,由县领导上门赠送匾牌以示鼓励,企业年实缴税金增长10%(含)以上的(外来企业投产第一年除外),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班子)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税收入库2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再给予企业经营者(班子)100万元的奖励。 33.对地税年度实际入库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地税实际入库额增长率排出前十名,设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班子)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34.鼓励企业创先。对评出年度十强企业,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企业负责人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年度贡献奖;开展年度优秀企业家评选,连续二年荣获优秀企业家的授予功勋企业家,给予表彰;对首次入选为“活力和谐企业”和“活力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按洞委办〔2008〕6号文件予以奖励;实行税收20强企业月排行制度;对年度纳税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授予“纳税大户”或“纳税功臣”称号,给予表彰。 35.鼓励引进外资或国企。对引进外资或国企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职务引资者除外),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引资500万美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以上的,由县政府颁发特别贡献奖。 36.设立“一企一策”。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县投资石油化工、物流加工、船舶制造等临港产业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者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保税物流、生产型服务业等规模较大的,给予专题研究政策。 37.本意见内容与我县其他有关文件内容或标准不一致时,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凡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执行“一企一策”优惠政策。享受本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同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本意见的相关政策兑现前,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经贸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本意见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中共洞头县委 洞头县人民政府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