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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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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当前,我县天气干旱少雨,风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持续5级,森林消防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做好当前森林消防工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8年3月5日至4月10日为全县森林消防禁火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或距林区边缘500米范围内进行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林区烧田坎草、烧焦泥灰;严禁在禁火期间上坟烧纸钱、烧坟草、放鞭炮、点蜡烛与吸烟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倡导上山扫墓祭祖献鲜花、花篮、花圈等文明新风。对农村痴、呆、傻人员要进行排查,坚决落实监护措施。 四、县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加强重点地段、路口、山头森林消防巡逻检查。各乡镇在每个公墓要落实专人,严加防守,严禁一切火具和蜡烛、鞭炮、纸钱等易燃物品带入林区。 五、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各级森林消防扑救队伍要集中待命,一旦有火情,要及时扑救。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火灾肇事者,由县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洞 二○○八年三月五日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