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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头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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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洞政办发〔2004〕73号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为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自然灾害划分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因暴雨、洪水、台风(包括热带风暴)、潮汛、干旱、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地质灾害、低温冷冻、雪灾、地震等因素引发的重特大自然灾害。 (一)重大自然灾害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成灾人口超过全县总人口的25%左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县当季播种面积的30%左右;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左右;人员伤亡严重,在国内或国际造成一定影响;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重大级的自然灾害。 (二)特大自然灾害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成灾人口超过全县总人口的35%左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县当季播种面积的40%左右;转移安置人员占全县总人口的2%左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重大影响;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特大级的自然灾害。 二、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切实做到以人为本,积极实施救助,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确保灾民基本生活需要,确保不发生因灾饿死、冻死人的现象,确保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各级政府实施救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原则。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助以县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有关单位,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原则。一旦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县政府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规范程序,提高效能原则。在积极完善相关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要求实施救助的同时,要本着因地制宜、急事急办的原则,努力提高救灾工作效能。 三、组织领导 (一)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指挥,必要时由县长直接指挥。总指挥部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宣传部、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农林水利(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粮食)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规划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局、供电局、经贸局、药监局、广电局、人行、人武部、气象局、外办、台办、侨办、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电信局等(单位)组成。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重、特大自然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执行县委、县政府和省、市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关于自然灾害防灾救灾的工作任务。 (三)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 1、查灾核灾组 县民政局、县农林水利(国土资源)局牵头,县交通局、县海洋与渔业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了解、收集各种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灾后组织力量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县政府和省、市政府有关单位。 2、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 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粮食局、县交通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人武部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安排好灾民的基本生活,包括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等工作。 3、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 县发展计划局牵头,县农林水利(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广电局、县经贸局、县教育局、县供电局、县级各通信公司、县人武部等有关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等设施和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以及城乡房屋抢险排险,指导灾区做好农作物种子调配、供应及损毁农田的修复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和工农业生产。 4、应急资金保障组 县财政局牵头,县计划发展局、县民政局、县农林水利(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人行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准备资金的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5、医疗卫生组 县卫生局牵头,县药监局、县环保局、农林水利(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6、安全保卫组 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武部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或军事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物资发放、人身财物安全、社会稳定。 7、接收捐赠组 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外办、县台办、县侨办、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相关单位做好涉外、涉台接收救灾捐赠工作。 8、新闻宣传组 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广电局、县民政局、县农林水利(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9、督查组 县监察局牵头,县审计局、县计划发展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各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公众媒体及时发布汛情信息,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先进事迹。 县粮食局:负责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核定和报告全市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特别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财政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县农林水利(国土资源)局:承担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防旱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对水库实施联合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抢险物资;负责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界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 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灾中断的道路、船只航行修复及调度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台风季节渔船及时避港,确保安全。 县计生(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县环保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处置有毒有害物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 县广电局:负责防灾减灾宣传,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汛情灾情警报。 县计划发展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安排建设资金;做好灾区物价监控,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有关价格干预等措施;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维护市场物价秩序。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和灾后企业发生不稳定事件等方面的紧急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 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恢复被损坏的电力设施,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县审计局: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负责在自然灾害处置工作中,监督检查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违纪违规行为及人员进行查处。 县级各电信公司: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县药监局:负责监督向灾区提供的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县人行:负责协调金融系统对救灾资金的调入、拨付和信贷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外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籍人员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工作。 县台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台胞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工作。 县侨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海外侨胞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工作。 县慈善总会:负责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医疗、物资的接收工作。 五、应急准备和反应 (一)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灾害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制定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的应急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基础设施恢复和抢救、转移安置等工作的模拟演练。 (二)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备足各类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的使用,由县政府根据灾情统一调拨和安排。有关部门应当掌握各地医院、病床、常用药品、可动用医疗队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协调好应急通信设备、紧急供电设备及应急交通工具的紧急调用。 (三)灾情发生后,县政府应当迅速作出反应,统一指挥辖区内的救灾工作,按程序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迅速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在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四)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县政府的应急反应是: 1、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单位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并视情宣布启动本预案。 2、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商请驻洞部队、武警、边防、消防部队给予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省、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5、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 6、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 六、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一)各乡镇要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本年度的灾害预测,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救灾款分配方案,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三)对重、特大自然灾害,县政府视灾情和灾区财力状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县级有关单位根据灾情和灾区提出的紧急支援项目,尽力筹措资金和物资支持灾区。 (四)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抗灾救灾经费及物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七、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经公布后实施,并适时进行一次实施预案的训练演习,以增强群众灾后自救意识,进一步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