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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预案目的
进一步加强全区危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增强对危旧房屋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和综合处置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分级负责、联动处置、依法规范”的原则,在区政府统一部署下,做好日常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预测报警、应急响应、抢险实施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实现危旧房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科学化、社会化和全民化。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编制。
(四)适用范围
洞头辖区内各类危旧房屋发生坍塌或承重结构严重损坏等险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均列为安全应急处置范围。
二、组织及职责
(一)成立区危旧房屋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公安消防分局、区供电公司。区危旧房屋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以下简称区危房应急办),区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协调、传达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令并监督落实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报告,收集、汇总房屋灾情信息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委托相关机构组织调查事故原因。
(二)成立各街道(乡镇)危旧房屋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各街道(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本辖区危旧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并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应急办),负责组织日常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责任人及时排险解危;负责编制本辖区危旧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和建立预警预报信息网,并报区危房应急办备案;负责所在辖区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受灾群众的疏散转移。安全事故发生后,街道(乡镇)应急办要调查事故原因和房屋损失程度,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区危房应急备案。
(三)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能负起相关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抢险宣传工作,予以客观报道。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救援现场的秩序,设置警戒区域,搜救被困人员,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区教育局:负责校舍危旧房的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和饮食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调拨。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抢救伤员。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查处以危房或违法建筑进行经营的场所,责令其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安全隐患房屋的断水,以及保障用于应急处置的用水。
区公安消防分局:负责人员、物资的救援工作。
国网洞头供电公司:负责及时切断房屋电源,对破旧存在安全隐患的电线进行处理,同时要保障应急抢险的临时用电。
具有自管公房和已售公房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各自危旧房的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四)成立危房抢险应急队伍。区公安、教育、住建、卫生、执法、消防、供电等单位要根据分工要求成立专业的抢险救援队伍,各街道(乡镇)要组建一支不少于10人的危旧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并报区危房应急办备案。
三、应急响应
当危旧房屋出现严重危险征兆或突发安全事故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立即向所在街道(乡镇)应急办报告。街道(乡镇)应急办接报后,应立即按照本辖区的危旧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通知区危房应急办,并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有效的抢险救援活动。
区危房应急办接到街道(乡镇)报告后要立即向组长报告,并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指导、协调所在街道(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在接报后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相关配合工作。
四、应急办法
(一)街道(乡镇)应急办接到台风、暴雨、雷雨大风等橙色以上预警信号后,要做好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
1.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走村入户,提醒所在辖区所有危旧房住户认真做好应急防范工作。
2.成立应急处置小分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旧房屋,实行24小时值班监控,发现险情应迅速处置。
3.要及时劝导撤离可能出现险情的危房住户,并提供临时避灾点和临时生活用品。
(二)危旧房屋出现明显的危险征兆时,要及时做好维修加固、人员撤离及拆除等工作。
1.街道(乡镇)应急办要立即送达危房整改通知单,要求户主在规定期限内对危旧房屋进行维修加固。
2.危旧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住户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拆除的,要立即撤离人员,停止使用,并予以拆除。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房住户,不配合并阻挠拆除工作的,为维护公共安全、避免次生灾害,相关单位可采取强制措施,停止供水、供电,并及时拆除危房。
4.拆除危旧房屋时,公证机关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危房住户安全转移后,所在街道乡镇要对危房实施隔离和警戒,禁止人员进入。
(三)当危旧房屋突发倒塌或局部坍塌等险情时,要迅速组织抢险救援等工作。
1.当危旧房屋出现险情时,街道(乡镇)应急办要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听从统一指挥,不得擅自行动或拒绝推诿,延误抢险救援时机。
2.房屋居住人、使用人应当积极开展自救、互救,迅速报告所在街道(乡镇),并在街道(乡镇)应急办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指挥下迅速疏散。要对事故受困、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并做好善后工作。
3.对已发生险情并无保留价值的危险房屋,可在保障人身安全和群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实施紧急拆除,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预警体系。建立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三级预警联络体系,通过媒体平台、公示宣传栏、入户宣传等方式,公布危旧房屋安全报警电话。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区危房应急办、各街道(乡镇)、成员救援单位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二)落实物资资金。各街道(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和救灾物资储备,保证救援人员在现场的人身安全。区财政局要保障危旧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资金需求,保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三)严格责任追究。危旧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危旧房屋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