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

发布日期:2017-10-30 16:40:2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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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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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 1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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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





第一章   

第一条     区划目的

为适应温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协调和规范各种涉海活动,加强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推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海域区位、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的要求,按照海洋基本功能区的划分标准,将温州海域划分成不同类型的海洋基本功能区,作为全市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条     区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

浙江海洋经济强省建设规划纲要

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温州市实施方案

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

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第三条     区划期限

区划期限:2013-2020年。

第四条     区划目标

 (一)切实增强海域使用管理调控作用

海洋功能区划的整体控制作用明显增强,海域的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海域开发和保护格局进一步优化,基本满足区划期内温州市社会与经济发展的用海需求,海域的开发利用空间得到有力保障。

(二)有效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环境污染和生态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海洋生态建设取得较大进展。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提高,近海及海岸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受损重要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海洋保护区特殊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得到明显提升,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新建海洋保护区1~2处,建成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900平方公里;全市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量得到初步控制,实现海洋基本功能区水质达标率55%;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不低于温州市管辖海域面积的30%

(三)有力保障渔业用海需求

保障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用海需求。有效保护重要渔业水域、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修复渔场生态环境,增加近海生物多样性,渔业捕捞能力和捕捞产量与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大体相适应,海水养殖用海的功能区面积不少于

(四)充分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

加强保留区管理,严格实施阶段性开发限制;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为未来发展预留一定数量的近岸海域和自然岸线。全市海域保留区面积达,大陆自然岸线保有长度不少于202公里。

(五)整治修复受损的海域海岸带

重点对自然景观受损严重、生态功能退化、防灾能力减弱以及利用效率低下的海域、海岸带进行整治修复。至2020年,完成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60公里以上。

第五条     区划原则

(一)尊重自然

按照海域的区位特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基本功能。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在不影响海域生态系统结构和生态功能稳定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海域基本功能。

(二)科学发展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转型发展为主线,以富民强市为主攻方向,按照温州建设国家海洋开发战略、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要求,根据温州农渔业、港口航运业、临港工业等的发展需要,优化配置各行业用海,合理控制建设用海规模,保证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海,引导海洋产业优化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集约节约用海。

(三)保障重点

加强传统渔业水域渔业资源、习惯性航道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切实保障传统渔民用海及航道的通航安全。保障公共利益、重要涉海产业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优先满足军事用海和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

(四)保护生态

秉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海洋生态文明理念,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立足构建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结合温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类功能区,保护自然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安全。

(五)陆海统筹

根据陆地空间和海洋空间的关联性以及海洋系统的特殊性,全面推进海陆之间的优势资源互补利用、主要产业互动发展、基础设施共享建设、环境污染联合治理以及发展环境共同优化。

第六条     区划范围

北界从温州市与台州市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向海延伸到领海外部界限;南界为《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南部界线,即自沿浦镇虎头鼻经七星岛(星仔)南端至北纬27°00′,往东延伸到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以《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确定的海岸线为界。区划范围内海域面积(不包括海岛面积)约8649平方公里。本区划边界不作为海域划界依据。

第七条     分类体系

海洋基本功能区指具有特定海洋基本功能的海域单元。海洋基本功能是指依据海域自然属性和社会需求程度,以使海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所确定的海洋功能。

海洋基本功能区分海岸基本功能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区两类。海岸基本功能区是指依托海岸线,向海有一定宽度的海洋基本功能区。近海基本功能区是指海岸基本功能区向海一侧的外界与省(区、市)海域外部管理界线之间的海洋基本功能区。

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如下:

1-1   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表

一级类基本功能区

二级类基本功能区

代码

 

代码

 

1

农渔业区

1.1

农业围垦区

1.2

养殖区

1.3

增殖区

1.4

捕捞区

1.5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1.6

渔业基础设施区

2

港口航运区

2.1

港口区

2.2

航道区

2.3

锚地区

3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3.1

工业用海区

3.2

城镇用海区

4

矿产与能源区

4.1

油气区

4.2

固体矿产区

4.3

盐田区

4.4

可再生能源区

5

旅游休闲娱乐区

5.1

风景旅游区

5.2

文体休闲娱乐区

6

海洋保护区

6.1

海洋自然保护区

6.2

海洋特别保护区

7

特殊利用区

7.1

军事区

7.2

其它特殊利用区

8

保留区

8.1

保留区

第八条     区划成果

1、温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文本

2、温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登记表

3、温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图件



第二章  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第九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一)地理概况

温州市位于浙江省东南部,东濒东海,南毗福建,西及西北部与丽水市相连,北和东北部与台州市接壤。全市区划海域总面积8649平方公里。区划范围内,海岸线总长1247.61公里,其中大陆岸线长575.90公里,海岛岸线长671.71公里。

(二)区位条件

温州市地处全国黄金海岸中段,介于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圈之间,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北部,具有承东启西、联结南北的区位条件,是中国最早对外开放的14个沿海城市之一,也是浙江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温州正在建设全国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全市的港口、铁路、公路和航空等对外综合交通设施集中,对外交通条件优越。

第十条     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一)自然环境

地质特征。温州大地构造属于华南褶皱系浙东南褶皱带,地层年代较新,岩浆岩分布广泛,断裂构造发育。基岩山区主要出露上侏罗统磨山石群和下白垩统永康群,局部零星分布上古生界变质杂岩;断裂构造以北东向、北西向较为发育、次为北东向。

地貌特征。沿海地貌可分为平原滩涂区和沿海岛屿区。平原滩涂区沉积物为粉砂、粘土质粉砂等细颗粒物质。沙砾质海岸在沿海不发育,规模较小,由砾石、沙砾或砂质物质组成。沿海岛屿区是山脉入海的延续,都属大陆岛。

海底沉积。海岸带潮间带表层沉积物类型相对单一,主要为粉砂、黏土质粉砂,砂、砾等粗颗粒物质仅零散分布于基岩岬角间的小海湾内,以及河流入海口附近。

气候条件。温州地处中亚热带南部亚地带南缘,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特点是气候温暖、雨量充沛、光照丰富、四季分明。多年平均气温~,全年日照时数1442~2264小时,年平均降水量,多年平均风速2.0~/秒。

海洋水文。沿海潮汐属正规半日潮,瓯江口内、飞云江口、鳌江口等近岸河口海域受浅海分潮的影响明显,属非正规半日潮。潮流的运动形式以往复流为主,外侧海域略带旋转流性质。瓯江口、飞云江、鳌江口内和乐清湾内水域受外海波浪影响较小,以风浪为主。沿海海域易受外海浪的影响,风浪和涌浪出现频率几乎相等。

陆地水文。主要有瓯江、飞云江和鳌江三大水系。蒲溪、清江、淡溪、赤溪、沿浦溪等山溪性河流,水短流急。平原地区人工河道纵横交错,密如蛛网。

海洋环境。2009~2011年监测海域一类水质占监测海域总面积由15.0%上升至51.5%2013年下降至42.5%;二三类水质所占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2012年起四类及劣四类水质所占比例有所增长。

海洋灾害。主要气候灾害有热带气旋、暴雨、大风等,其中热带气旋造成的灾害性损失最为严重,一般发生在每年7~9月。赤潮灾害每年46月发生,主要分布在平阳南麂、苍南和洞头近岸海域。温瑞滨海地区还存在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等海洋环境风险。

(二)资源条件

海洋生物资源。温州海域已鉴定的浮游植物9176种,沿海浮游动物16155种,鱼类418种,潮间带海洋生物545种,海洋底栖生物7199种。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南北海岸带生物的集聚地,已发现各种海洋生物千余种。

港口航道资源。温州港是全国25个主要港口之一和国家重要枢纽港,分为七个港区,包括状元岙港区、乐清湾港区、大小门岛港区等三大核心港区以及瓯江港区、瑞安港区、平阳港区、苍南港区等四个辅助港区。航道主要包括瓯江、乐清湾、小门岛、飞云江、鳌江出海航道。

海岛资源。温州市共有海岛714.5个,岛陆总面积175.33平方公里,以上海岛455.5个。分布南北如链、面上呈群、各成体系,不连续地分布在浙南沿海近岸,形成洞头列岛、大北列岛、北麂列岛、南麂列岛和七星岛五个群岛列岛,以及乐清湾诸岛、苍南沿海诸岛两个分布带。

滩涂资源。温州理论深度基准面以上的滩涂资源面积86.22万亩,占全省滩涂资源的25.14%。理论深度基准面与深度基准面之间的资源51.34万亩,深度基准面与深度基准面之间的资源78.45万亩。主要集中在瓯江、飞云江、鳌江河口两侧和乐清湾沿岸。

旅游资源。沿海不同类型海洋旅游资源均有分布,兼有自然和人文、海域和陆域、古代和现代、观赏和品尝等多种类型。拥有洞头、南麂、北麂、大北(铜盘山)列岛及渔寮、炎亭、西湾、西门岛等海岛、滨海旅游资源,以及雁荡山、楠溪江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中洞头是全国唯一以县域全境命名的国家级旅游景区。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现状

(一)海域使用现状

2012年底,全市确权登记使用海域467宗,用海面积103.41平方公里。

2-1  温州市各行业确权登记海域使用情况表

代码

名称

用海项目(宗)

用海面积

(平方公里)

占全市用海面积比例(%

1

渔业用海

37

33.77

32.66

2

交通运输用海

179

12.33

11.92

3

工矿用海

176

33.26

32.16

4

旅游娱乐用海

6

1.02

0.99

5

海底工程用海

2

0.08

0.08

6

围海造地用海

42

17.57

16.99

7

特殊用海

18

3.64

3.52

8

其他用海

7

1.74

1.68

合计

467

103.41

100

(二)海洋经济发展现状

海洋经济总量逐年稳步上升。2012年海洋及相关产业总产出1903.13亿元,同比增加370.99亿元;增加值634.46亿元,同比增加105.66亿元。其中,海洋第一产业产出61.19亿元,增加值38.18亿元;海洋第二产业产出1184.29亿元,增加值254.18亿元;海洋第三产业产出657.66亿元,增加值342.10亿元。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初步形成,海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临港工业增长较快,交通运输业发展迅速,滨海旅游业、现代海洋渔业、清洁能源发展迅猛。

第十二条        面临的形势

(一)海洋经济发展亟需转型

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以推进产业升级,同时提出了“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强市,海洋经济总产值达到2000亿元以上,海洋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15%以上”的目标。十二五末期,浙江省面临“把浙江建设成为海洋经济强省”上升到“推进海洋强国建设”的战略新形势,必须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发展海洋科学技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新形势下温州海洋经济发展面临转型和创新,这对海域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课题。

(二)海洋产业结构不尽合理

温州海洋三次产业中二、三产业比重偏低,渔业、交通运输业等传统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现代海洋服务业、滨海旅游业、新兴海洋产业等培育滞后。海洋产业链短,海洋产业集聚度不高,未能发挥一体化组织协同功能。缺乏联结多领域多学科的海洋产业研发平台,研发投入少,产业化水平低。

(三)海洋空间资源要素制约仍较突出

随着沿海地区区域发展规划的陆续实施,地区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用海活动主要集中在近岸海域和海岸带等有限空间内,给沿海的海洋空间资源供给带来巨大压力,海洋资源的刚性约束将成为今后长时间制约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

(四)海洋生态环境面临新的压力

近岸海域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陆源污染居高不下,乐清湾、瓯江口、飞云江口、鳌江口的水质恶化加剧。海洋环境灾害和各类突发性污染事件频发,海洋环境风险明显增大。社会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民生意识日益增强,对海洋灾害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影响高度关注。

(五)海洋创新发展管理任务艰巨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日趋复杂,海洋管理的对象、范围和方式都在不断发生变化。违法违规用海现象依然存在,影响海域的科学开发和利用。海域使用审批制度有待完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海域使用监视监测系统等信息化管理系统还未能对实际工作形成强有力支撑。推进科学用海、法制用海,强化海洋管理体制改革,海洋管理任务依然艰巨而迫切。


第三章  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总体布局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五大发展新理念,按照海洋强国战略部署,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紧紧围绕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两美”浙江建设,深入实施“十大举措”,依法治海,统筹处理好海洋经济与陆域经济、经济建设与民生保障、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关系,抢抓“一带一路”倡议机遇,推动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海洋资源科学开发,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着力优化海洋产业布局,力争形成海洋经济综合实力强、海洋产业结构布局合理、海洋生态环境良好的海洋开发保护格局。

(二)战略布局

按照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围绕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战略目标,统筹海陆发展,优化海洋资源配置,推进形成“一核四片十区多岛”的海洋经济发展空间格局。本区划将温州管理海域划分为乐清湾海岸基本功能区、三江口海岸基本功能区、苍南中南部海岸基本功能区、洞头列岛海岸基本功能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区五个基本功能区。

乐清湾海岸基本功能区:包括乐清澳海域、南乐清湾海域二部分。

乐清澳海域为南塘至湖雾的乐清湾北部海域,包括清江两岸和西门岛及周围海域。合理开展养殖、增殖和旅游娱乐活动,维持、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海岛自然景观。

南乐清湾海域为南塘东山码头至黄华岐头的乐清湾中、南部海域。发挥乐清湾南部的港口、滩涂、岸线等资源优势,突出乐清湾港口区、乐清滨海新区和乐清经济开发区的经济引擎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和地方产业发展。

三江口海岸基本功能区:包括瓯江、飞云江、鳌江河口海域及瓯飞、飞鳌区域,分为口内段和口外海滨段两部分。

口内段为口门以西部分,包括瓯江、飞云江、鳌江。科学布局城市和产业发展空间,港区功能逐步转变为城市生活、旅游、交通运输功能。

口外海滨段为口门至《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海岸功能区外界。靠陆(包括灵昆岛)一侧包括温州半岛浅滩工程、瓯飞工程、飞鳌工程、江南涂工程等,是口内段产业外迁的安置点,也是新的海洋经济的增长点。向海一侧是农业用地置换区和养殖用海补偿区,也是传统的渔业捕捞区。

苍南中南部海岸基本功能区:包括苍南县所辖的除鳌江口及江南涂海域外的南侧海岸海域。

充分挖掘海洋渔业资源潜力,构筑养殖、捕捞、加工、销售全方位和一体化的海洋产品生产格局。合理布局海洋产业和临港工业园区,以港口及海洋经济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围绕渔寮、炎亭滨海旅游区,突出打造滨海特色旅游业。合理控制开发利用强度,预留海域发展空间。

洞头列岛海岸基本功能区:包括洞头区海域,东至《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海岸功能区外界。分为海岛周边海域、外围海域两部分。

海岛周边海域由洞头岛、大小门岛、状元岙岛等较大海岛周边海域组成。依托海岛空间资源和深水岸线资源,重点发展大型深水港区,着力在临港工业、港口物流、装备制造、旅游休闲、海洋渔业等方面形成产业优势。

外围海域为洞头区较大海岛的西部、南部和东部海域。推动海洋保护区建设,适当开展旅游娱乐、科研教学、交通运输、渔业等活动,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利用规模,预留海域发展空间。

近海基本功能区:包括洞头区、瑞安市、平阳县、苍南县4个县(市、区)的近海海域,即海岸和近海海洋基本功能区分界线向外海的海域。

开展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活动,推进渔业现代化建设,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稳定,保障经济物种可持续发展。加强倾倒区环境监测、监视和检查工作,预留海域发展空间。

第十四条        海洋基本功能分区概述

按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总体要求,温州市海域共划分52个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依据全市海域自然环境特点、自然资源优势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温州市海域进一步划分102个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见表3-1)。其中海岸基本功能区75个(见表3-2),近海基本功能区27个(见表3-3)。

3-1  温州市海洋基本功能区

功能区类型

基本功能区统计

类型

数量(个)

面积(公顷)

1

农渔业区

47

647662

2

港口航运区

23

49182

3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7

18794

4

矿产与能源区

-

-

5

旅游休闲娱乐区

3

5964

6

海洋保护区

8

30980

7

特殊利用区

4

743

8

保留区

10

111594

合计

102

864919


3-2  温州市海岸基本功能区

海岸功能区类型

海岸功能区统计

一级类名称

二级类名称

数量(个)

面积

(公顷)

占用大陆岸线(米)

占用海岛岸线(米)

A1

农渔业区

农业围垦区

6

11355

30296

4118

养殖区

9

21679

74606

31459

增殖区

1

36

-

-

捕捞区

3

35237

-

30752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

2134

15871

2251

渔业基础设施区

12

1072

19636

23828

A2

港口航运区

港口区

7

35605

201178

165815

航道区

7

5074

-

845

锚地区

8

6541

8797

-

A3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7

18794

131792

29861

A4

矿产与能源区


-

-

-

-

A5

旅游休闲娱乐区


3

5964

31958

24998

A6

海洋保护区


4

5974

-

36561

A7

特殊利用区


-

-

-

-

A8

保留区


5

55582

61768

133497

合计


75

205047

575902

483985


3-3 温州市近海基本功能区

近海功能区类型

近海功能区统计

备注

一级类名称

二级类名称

数量(个)

面积

(公顷)

占用海岛岸线(米)

B1

农渔业区

养殖区

2

11301

60010


增殖区

1

17988

-


捕捞区

4

526540

20981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4

19926

-


渔业基础设施区

2

394

8418


B2

港口航运区

乐清湾进港锚地区

1

1962

-


B3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

-

-


B4

矿产与能源区


-

-

-


B5

旅游休闲娱乐区


-

-

-


B6

海洋保护区

海洋自然保护区

1

19093

76215


海洋特别保护区

3

5913

21855


B7

特殊利用区


4

743

-

2个位置和面积未定

B8

保留区


5

56012

247


合计


27

659872

187726


第十五条        农渔业区

农渔业区指适于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和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可供农业围垦、渔港和育苗场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海水增养殖和捕捞生产,以及重要渔业品种养护的海域。包括农业围垦区、养殖区、增殖区、捕捞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基础设施区。

海岸基本功能区共划分一级类农渔业区8个,二级类农渔业区34个,总面积,占用大陆岸线140.41公里,占用海岛岸线92.41公里。包括:(1)瓯江口南侧、温州浅滩南侧、瓯飞、丁山、江南涂、大渔湾等农业围垦区6个,面积,占用大陆岸线30.30公里,占用海岛岸线4.12公里;(2)乐清湾、瓯江南口、东沙港东侧浅海、半屏东侧浅海、丁山北、丁山南、飞鳌、大渔湾、沿浦湾养殖区9个,面积,占用大陆岸线74.61公里,占用海岛岸线31.46公里;(3)东策岛北侧增殖区1个,面积;(4)洞头渔业、瓯飞、飞鳌捕捞区3个,面积,占用海岛岸线30.75公里;(5)乐清湾、飞鳌、沿浦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个,面积,占用大陆岸线15.87公里,占用海岛岸线2.25公里;(6)大横浦、二坑、上埠头、清江、东山、洞头中心渔港、东沙渔港、灵昆南、蓝田浦、飞云江口、大渔、沿浦湾渔业基础设施区12个,面积,占用大陆岸线19.64公里,占用海岛岸线23.83公里。

近海基本功能区共划分一级类农渔业区4个,二级类农渔业区13个,总面积,占用海岛岸线89.41公里。包括:(1)北龙、北麂养殖区2个,面积,占用海岛岸线60.01公里;(2)北麂增殖区1个,面积;(3)洞头东、北麂渔场、南麂渔场、苍南捕捞区4个,面积,占用海岛岸线20.98公里;(4)洞头东、飞云江口、官山岛和七星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4个,面积;(5)北龙、北麂渔业基础设施区2个,面积,占用海岛岸线8.42公里。

农渔业区要保障渔民生活生存依赖的传统用海,除渔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围垦用海外,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积极防治海水污染,禁止在规定的养殖区、增殖区和捕捞区内进行有碍渔业生产或污染水域环境的活动。

农业围垦区重点保障农业填海造地,控制规模和用途,严格按照围填海计划和自然特征科学推进围填海;科学确定围垦区域的功能定位、开发利用方向,合理安排农业、生态、旅游等用地。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养殖区要根据当地渔民数量和海水养殖业发展状况,对渔民的养殖用海需求予以重点保障。围塘养殖要遵循滩涂自然淤涨规律,科学合理实施促淤工程。支持发展集约化海水养殖和现代化海洋牧场。合理规划养殖规模、密度和结构,养殖废水达标排放,防范外来物种侵害,防止养殖自身污染和水体富营养化。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增殖区要做好受损渔业资源的养护工作,重点保障生物物种放流及人工鱼礁建设用海,积极整治修复海域生态环境,改善海洋生物生境。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捕捞区要保障渔民生活生存依赖的传统捕捞用海,施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控制近海捕捞强度,严格实行禁渔休渔制度。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要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控制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内各类用海活动,维护生物多样性,防止典型生态系统消失、破碎和退化。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渔业基础设施区要重点保障渔业基础设施用海,基础设施建设不应对毗邻功能区产生影响,防止造成滩涂湿地等生物栖息地的破坏。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港口航运区

港口航运区指适于开发利用港口航运资源,可供港口、航道和锚地建设的海域。包括港口区、航道区、锚地区。

海岸基本功能区共划分一级类港口航运区7个,二级类港口航运区22个,总面积,占用大陆岸线209.98公里,占用海岛岸线166.66公里。包括:(1)乐清、洞头、瓯江口、飞云江、鳌江口、艚、霞关港口区7个,面积,占用大陆岸线201.18公里,占用海岛岸线165.82公里;(2)乐清湾、洞头、瓯江口、飞云江、鳌江口、艚、霞关航道区7个,面积,占用海岛岸线;(3)乐清湾、乌星屿、黄大峡、鹿西岛引航检疫、青园、青山岛、瓯江口磐石、飞云江锚地区8个,面积,占用大陆岸线8.80公里。

近海基本功能区划分一级类港口航运区1个,二级类港口航运区1个,即乐清湾进港锚地区,面积

港口航运区要进一步优化港口资源整合,重点安排以乐清湾港区、大小门岛港区、状元岙港区为中心的港口建设,积极推进瓯江港区、瑞安港区、平阳港区、苍南港区的港口基础设施及临港配套设施建设;严禁在规划港口航运区内建设其他永久性设施,维护和改善海洋水动力和泥沙冲淤环境。

港口区要重点保障港口用海,优化港区平面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岸线资源。执行不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航道区要重点保障航道用海,禁止在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公布的航路内进行与航运无关、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除航道疏浚外,禁止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锚地区要重点保障锚地用海,减少对海洋水动力环境、岸滩及海底地形地貌形态的影响;禁止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指适于发展临海工业与滨海城镇的海域。

海岸基本功能区包括乐清、黄岙、环岛西片、温州浅滩、瓯飞、飞鳌滩、江南涂工业与城镇用海区7个,面积,占用大陆岸线131.79公里,占用海岛岸线29.86公里。

近海基本功能区无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优化围填海平面布局,集约节约利用海域资源;填海范围不得超过功能区前沿线,区内水域面积不得少于功能区面积的12%,填海规模接受国家和省海洋部门指标控制;施工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周边功能区的影响;加强对海域使用的动态监测;海水水质质量、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维持现状水平。

第十八条        旅游休闲娱乐区

旅游休闲娱乐区指适于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可供旅游景区开发和海上文体娱乐活动场所建设的海域。

海岸基本功能区共划分炎亭、渔寮、霞关旅游休闲娱乐区3个,面积,占用大陆岸线31.96公里,占用海岛岸线25.00公里。

近海基本功能区无旅游休闲娱乐区。

旅游休闲娱乐区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天然沙滩资源,保护重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完整性和原生性;合理控制旅游开发强度,科学确定游客容量,使旅游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        海洋保护区

海洋保护区指专供海洋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岸基本功能区包括西门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洞头列岛东部海洋保护区、南策岛海洋保护区、温州树排沙海洋保护区4个,面积,占用海岛岸线36.56公里。

近海基本功能区包括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七星岛海洋特别保护区、南北爿山海洋特别保护区、铜盘岛海洋特别保护区4个,面积,占用海岛岸线98.07公里。

海洋保护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海洋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严格保护各类珍稀、濒危生物资源及其生境,维持、恢复和改善海洋生物物种多样性;保护典型生态系统,防止生态系统的消失、破碎和退化;保护重要的地貌景观和重要经济生物物种及其生境等。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特殊利用区

特殊利用区指供军事及其它特殊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包括军事区以及用于海底管线铺设、路桥建设、污水达标排放、倾倒等的其它特殊利用区。

海岸基本功能区无特殊利用区。

近海基本功能区包括特殊利用区4个,主要用于倾倒。其中四屿特殊利用区和温州南特殊利用区总面积;鳌江口特殊利用区和苍南特殊利用区需科学选划论证后确定实际面积。

特殊利用区要加强倾倒活动和污水排放的管理,不应对毗邻海洋基本功能区环境质量产生影响。鼓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加强倾倒区环境的监测、监视和检查工作,根据特殊利用区环境质量的变化及时作出继续倾倒或关闭的决定。执行不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保留区

保留区指为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专门划定的在区划期限内限制开发的海域。主要包括由于经济社会因素暂时尚未开发利用或不宜明确基本功能的海域,限于科技手段等因素目前难以利用或不能利用的海域,以及从长远发展角度应当予以保留的海域。

海岸基本功能区包括洞头西、鹿西岛、洞头北、石坪-赤溪、大尖山等保留区5个,面积,占用大陆岸线61.77公里,占用海岛岸线133.50公里。

近海基本功能区包括披山、洞头东、铜盘岛、南麂列岛、七星岛保留区5个,面积,占用海岛岸线0.25公里。

保留区应保留原有用海活动,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区划期严禁随意开发,确需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进行开发利用的,按程序报批修改《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调整保留区功能。海水水质质量、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等维持现状水平。

第四章  实施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区划实施管理

海洋功能区划是制定海洋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基本平台,是编制各级各类涉海规划的基本依据。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涉海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编制涉海规划时,应当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渔业、盐业、交通、旅游、可再生能源、海底电缆管道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从严控制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未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所确定的海域功能。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管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海域使用管理,结合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科学调控海域使用方向、规模和布局,提高海域资源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综合运用差别化海域供给政策、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等措施,按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开发方向和管理要求,有效引导集中、集约、环保、高效用海。

要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和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制度,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项目用海的审核程序对涉海建设项目进行预审。涉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审批事项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要做好利益相关者协调,维护渔民利益和渔区稳定。用海项目可能涉及军事用海的,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海洋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采取分类指导、分区推进和网格化管理的办法,强化对不同类型海洋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加强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测监视,实施重点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预警制度。重点加强海洋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环境质量管理,严禁影响保护区环境质量的海洋开发活动。工程建设可能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海洋保护区造成影响的,应进行工程建设对保护区影响分析与评价,并采取相应的保护和补偿措施。

加强海洋功能区污染防治,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强化重点海洋功能区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示范工程。严格入海排污口监控,加强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对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海洋倾废、船舶活动及港口环境开展跟踪监督。建立健全海洋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基础能力建设

完善海域使用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认证和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切实提高海域使用管理人才的专业素养。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R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现代科技手段对海洋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系统地监测,及时、准确掌握海域使用状况和环境质量现状,尤其是岸线、滩涂开发利用及其环境污染状况。建立起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切实提高区划管理水平。继续提升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对全市海域实施全覆盖、立体化、高精度监视监测,实时掌握海岸线、海湾、海岛及近海、远海的资源环境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完善建设用海实时监控系统,重点对围填海项目进行监视监测和分析评价。

第二十六条            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

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目标,有序开展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工作。制定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海岸侵蚀后退、自然景观受损严重、生态功能退化、防灾能力减弱,以及利用效率低下的海域海岸带,重点是海岸、海湾、海岛、河口海域、风景名胜区及重要旅游区毗邻海域,进行整治修复。拓展多元化投资融资渠道支持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针对不同类别的受损岸段实行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和整治修复目标。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与执法

加强用海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秩序。结合行政、法律、经济措施,对不合理的用海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对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收回海域使用权;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要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治和修复;对于不按海洋功能区划规定非法使用海域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建立健全海洋开发违法举报制度,广泛实行信息公开,通过公示、信访、举报和听证等手段,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八条            法制建设与宣传

认真贯彻执行海洋环保、海域使用管理、海岛保护与开发等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提供更加完备、有效的法制保障,确保海洋功能区划得到有效执行。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工作,向用海者和社会各界普及海洋功能区划知识,提高全民的区划意识,强化各类用海者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的自觉性。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区划效力

本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区划附件

登记表、图件为区划文本的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