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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全域旅游发展,推动民宿行业规范管理,通过开展等级民宿的评定工作,提升民宿服务品质,更好满足市场需求,根据省市有关深化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海岛民宿,是利用海岛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渔村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经省、市、区认定的农家乐特色村(示范点)、民宿特色村、古民居集中村、旅游特色村、景区周边村等区域的民宿。不在前述区域,但已通过相关部门许可的民宿的等级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海岛民宿评定等级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五个等级。申请等级评定的海岛民宿应满足该等级必须具备的硬件设施和服务项目,相应等级的要求都须达标,缺一不可。申报参评的民宿需证照齐全,正常营业不低于三个月。申报五星等级民宿,游客入住率需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为区限上企业。
第五条 海岛民宿等级评定包括必备项目和一般项目。《温州市洞头区海岛民宿星级评定检查表附录A》(详见附件1)内容为必备项目,五个等级均需逐项达标。《温州市洞头区海岛民宿星级评定检查表附录B》(详见附件2)相关子项,一星级、二星级不作要求,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海岛民宿分别要求达到75分、85分、95分。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海岛民宿经营业主到所在街道(乡镇)填写《温州市洞头区海岛民宿星级评定申请表》(详见附件3),所在街道(乡镇)审核通过后,并报送民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海岛民宿星级评定申请。
第七条 民宿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察,对符合评等级条件的海岛民宿签署会审意见,民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审意见提出建议等级上报区民宿管理发展协调小组审定。
第八条 具备申报条件的民宿经营业主在提出申报海岛民宿等级评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洞头区海岛民宿星级评定申请表》(附件3);
(二)《温州市洞头区海岛民宿星级评定检查表附录A》(附件1)及《温州市洞头区海岛民宿星级评定检查表附录B》(附件2);
(三)营业执照;
(四)卫生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
(六)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海岛民宿的星级评定审核和日常管理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区民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民宿等级评定及奖励,各相关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和服务。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的,由相关行政许可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吊销相关证件。
(一)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消防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十一条 对已经评定等级的海岛民宿,区民宿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年审,满三年应进行评定性复核。
第十二条 对已评定等级的海岛民宿,其服务设施、服务水平和质量等达不到与其等级相符的标准,可以进行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以及撤消认定等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等级:
(一)有违反旅游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二)年内发生有责投诉3次以上(含)且情节较轻者;
(三)年内被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处行政处罚1次;
(四)被警告或通报批评未进行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达标的;
(五)有其他应当降低服务质量等级级别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等级,收回质量等级评定的标志和证书:
(一)年审时未提交年审材料,经多次催缴但当年仍未提交的;
(二)因服务质量被游客投诉经查实且情节严重的;
(三)发生违反旅游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四)年内发生旅游投诉3次以上(不含)且情节严重的;
(五)年内被行业管理部门处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的;
(六)被警告或通报批评未进行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达标且情节严重的;
(七)有其他应当取消质量等级行为的。
第十五条 被降低等级的海岛民宿经营单位,在降低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等级;被取消等级的海岛民宿经营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海岛民宿质量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 对获评等级的海岛民宿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一)海岛民宿等级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
(二)到期后需重新申请、评定,经评定符合原等级的单位,可以继续使用证书和标志;
(三)经评定需作降低或晋升等级的,收回原证书和标志,换发相应等级的证书和标志;
(四)到期不继续申请的,或经评定不符合条件且取消等级的,收回证书和标志。
第十七条 对获评等级的海岛民宿,奖励按等级评定结果分别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