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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严肃性,建立科学规划论证体系,进一步提高规划工作的行政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就城乡规划项目专家咨询论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住建局城乡规划编制项目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城乡规划编制项目包括:
(一)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三)专项规划等;
(四)规划研究、方案设计等;
(五)局认为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城乡规划相关事项。
第二章 咨询论证组织
第四条 设立洞头区住建局城乡规划咨询论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是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我局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住建局总工程师担任。小组成员由相关科室组成,负责专家咨询论证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城乡规划项目开展研究,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供区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第六条 咨询论证的内容:
(一)城乡规划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研究;
(二)城乡规划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三)城乡规划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四)城乡规划项目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七条 专家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咨询论证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二)咨询论证工作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或专家组长主持,相关科室成员负责会议记录、材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相关科室梳理形成专家纪要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以区住建局名义正式发文至相关街道乡镇、部门、设计单位等,以便做好城乡规划项目修改完善。
第八条 咨询论证的方式:
(一)聘任专家论证。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聘任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活动。
(二)临聘专家论证。对专业性较强的城乡规划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临时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公开邀请论证。根据需要,对特殊的城乡规划项目,通过发函等多种形式征求专家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是指在城乡规划项目咨询论证过程中支付给专家的费用。专家费包含在设计合同编制费用中,并由设计单位支付。专家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咨询专家
第十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在规划、建筑、市政、景观等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
(三)接受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报请专家咨询委员会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8年1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