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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洞头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温州市洞头区教育局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落实教育配套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现就我区已办居住证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入学本区各类学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等,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完善居住证积分应用、梯度赋权的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制度。
二、具体安排
(一)义务教育阶段。在瓯江口新区、灵昆街道的异地务工人员持1年以上居住证和务工合同,且参加社保1年以上;在其他乡镇街道的异地务工人员持半年以上居住证和务工合同,其适龄随迁子女如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向居住证登记地所在学校或区教育部门申请入学,教育部门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情况,统筹安排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实验小学、城关小学、海霞中学等公办学校外)就读。
(二)高中教育阶段。持洞头区居住证且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随迁子女,可参加我区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并按照高中招生政策参加高中学校录取。
三、实施保障
(一)科学合理确定招生办法。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教育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年度招生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具体招生操作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权益。符合相关政策照顾的务工人员子女,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快对务工人员的证照办理时效。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证件、参加社会保险和积分等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我区灵活就业登记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及时办证、参加社保、办理积分和登记。
(三)部门合力服务好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各街道(乡镇)和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在加强人口综合管理和服务的同时,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确保工作平稳有序。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