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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2025年1月1日修改)
(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修改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洞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洞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洞头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零年二月
目 录
一、调整目的与依据.............................. 1
1.1调整目的................................. 1
1.2调整依据................................. 2
1.2.1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2
1.2.2 相关规划、方案..................... 3
二、现有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分析............ 4
2.1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现状................ 4
2.2 禁养区划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5
2.3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现状存在问题.......... 7
三、调整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9
3.1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原则.................. 9
3.2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 9
3.3 调整说明............................... 10
四、附则....................................... 12
五、管理规定................................... 13
六、附表....................................... 14
七、附图....................................... 24
1.1调整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决策部署,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为贯彻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文件精神,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于2019年9月25日印发了《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对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专题部署。
2011年,洞头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洞头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洞政发〔2011〕66号),该方案对畜禽业养殖功能区进行了划分,但部分内容已不满足相关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政策的要求。
因此,本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与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的成果将为洞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管理和促进畜禽产能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也将为洞头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础性支撑。
1.2调整依据
1.2.1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2011年修订);
(9)《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10)《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
(11)《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年);
(12)《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
(1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6〕12号);
(14)《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 号);
(15)《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6)《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17)《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
(18)《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19)《洞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洞政发〔2012〕58号)。
1.2.2 相关规划、方案
(1)《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6年);
(2)《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年);
(3)《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2016年);
(4)《洞头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9-2025)》;
(5)《洞头区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6) 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洞头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洞政发〔2011〕66号)和《洞头区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2012-2020)》,洞头区共划定禁限养区110.76平方公里,其中禁养区范围为:
1、城市建成区:北岙城市建成区内。
2、水源保护区:县、乡镇(街道)重点饮用水源的一、二级保护区内。
3、风景旅游名胜区:县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和历史文物遗迹保护区的规划红线内。
4、交通干线、主要县级交通主干道两侧外延50米范围,乡村公路两测外延20米范围。
5、公共场所:学校(不包括私人培训机构)、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已经规划的工业区包括杨文工业区、南塘工业区等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表1洞头区现有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面积统计表
镇(街道) | 行政区总面积(km2) | 禁养区和限养区面积(km2) | 宜养区面积 (km2) |
大门镇 | 36.35 | 34.50 | 1.85 |
北岙街道 | 28.24 | 28.24 | 0.00 |
东屏街道 | 14.18 | 13.43 | 0.75 |
元觉街道 | 7.84 | 7.84 | 0.00 |
霓屿街道 | 11.50 | 11.50 | 0.00 |
鹿西乡 | 16.40 | 15.24 | 1.16 |
合 计 | 114.51 | 110.76 | 3.75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4)《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5)《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需要针对21个重点问题进行排查,具体如下:
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① 将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② 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③ 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④ 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2)关于自然保护区
⑤ 在实验区内划定禁养区。
⑥ 在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3)关于风景名胜区
⑦ 在风景名胜区外划定禁养区。
⑧ 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⑨ 将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4)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⑩ 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11 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
12 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13 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5)关于禁止对象
14 将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 散养户列为禁止对象。
6)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
15 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16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17 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
7)关于其他区域
18 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19 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20 将自然灾害多发地划定为禁养区。
21 将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1)超标准划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分禁养区。根据《洞头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洞政发〔2011〕66号),洞头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将县级及乡镇级公路沿线、公共场所、工业区和县级以上旅游风景区等所在地范围均划入禁养区,尚未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超标准划定。
(2)部分禁养区划分遗漏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洞头区内存在漏划禁养区的情况,主要为东屏街道、元觉街道、霓屿街道和大门镇的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未划定禁养区;文物保护单位未划定禁养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未划定禁养区。
3.1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四)稳产保供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3.2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洞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划分,划分情况如下:
洞头区共5个水库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别为长坑水库、龙潭坑水库、枫树坑水库、杨梅田水库和南山水库。禁养区范围为长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龙潭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杨梅田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和南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2.27平方公里。
洞头区共1个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为洞头省级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范围为洞头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包含大瞿岛景区、东沙景区、仙叠岩景区、竹屿景区、大门岛景区、鹿西岛景区和半屏山景区,总面积20.12平方公里。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
为北岙街道、东屏街道、元觉街道、霓屿街道和大门镇的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划定禁养区,总面积5.97平方公里。
(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洞头区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共10.03平方公里,其中北岙街道2.00平方公里,东屏街道1.17平方公里,元觉街道0.25平方公里,霓屿街道1.30平方公里,大门镇4.68平方公里,鹿西乡0.63平方公里。禁养区范围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五)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畜禽养殖禁养区
洞头区共有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为东沙妈祖宫、岙内叶宅和寨楼寨墙及张氏家族墓。禁养区范围为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从其规定。
洞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见附表1-3,划分图见附图1-7(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禁养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文件精神,对洞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以下调整:将县级及乡镇级公路沿线、公共场所、工业区和县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划出禁养区;未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已划定饮用水水源地的准保护区划出禁养区;根据现状用地情况,调整了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养区的边界;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现状,调整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边界;新增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的人口集中区禁养区4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禁养区3个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禁养区1个。
洞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情况示意图见附图8。
1、畜禽养殖:是指猪、牛、羊、兔、鸡、鸭、鹅等家畜人工饲养活动。
2、畜禽养殖场:指养殖规模达到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
3、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经法定程序调整后,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相应调整。
4.本方案自202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洞头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洞政发〔2011〕66号)同时废止。
1、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允许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场的建设。饮用水水源准保区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其他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2、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畜禽养殖场搬迁计划,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工作,实现逐步退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限期转产转业、搬迁、关闭,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六、附表
序号 | 类别 | 编号 | 禁养区名称 | 禁养区范围 | 面积(km2) | 图斑及拐点 | 拐点坐标 |
1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jy01-01 | 长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长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 | 0.33 | 1:121°7'13.264"E 27°49'45.750" N 2:121°6'44.765"E 27°49'35.846" N 3:121°6'45.750"E 27°49'27.774" N 4:121°6'59.405"E 27°49'29.325" N 5:121°7'20.237"E 27°49'31.874" N | |
2 | jy01-02 | 龙潭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龙潭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 | 0.45 | 1:121°7'3.310"E 27°49'59.953" N 2:121°6'39.944"E 27°49'55.295" N 3:121°6'44.765"E 27°49'35.846" N 4:121°7'7.681"E 27°49'49.652" N | ||
3 | jy01-03 | 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 | 0.37 | 1:121°7'42.682"E 27°57'56.919" N 2:121°7'22.428"E 27°57'41.396" N 3:121°7'43.646"E 27°57'37.679" N 4:121°7'52.663"E 27°57'48.149" N | ||
4 | jy01-04 | 杨梅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杨梅田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 | 0.76 | 1:121°4'8.845"E 27°58'32.295"N 2:121°3'51.455"E 27°57'58.288"N 3:121°4'2.668"E 27°58'0.162"N 4:121°4'12.357"E 27°58'5.728"N 5:121°4'40.439"E 27°58'21.889"N 6:121°4'36.931"E 27°58'30.844"N 7:121°4'26.013"E 27°58'29.498"N | ||
5 | jy01-05 | 南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南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 | 0.36 | 1:121°11'29.820" E 27°59' 15.687"N 2:121°11'20.564"E 27°59' 7.257" N 3:121°11'41.474" E 27°58' 56.265"N 4:121°11'48.994" E 27°58' 59.405"N 5:121°11'46.598" E 27°59' 12.216"N | ||
6 | 风景名胜区 | jy03-01 | 洞头省级风景名胜区 | 洞头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 | 20.12 | A:大瞿岛景区 B:东沙景区 C:仙叠岩景区 D:竹屿景区 E:大门岛景区 F:鹿西岛景区 G:半屏山景区 | 1:121°5'30.175"E 27°48'47.916"N 2:121°4'0.586"E 27°46'53.674"N 3:121°5'11.654"E 27°46'32.769"N 4:121°5'42.331"E 27°47'10.101"N 5:121°11'29.994"E 27°52'5.127"N 6:121°10'33.645"E 27°51'40.215"N 7:121°11'10.910"E 27°51'41.675"N 8:121°10'20.961"E 27°51'0.068"N 9:121°10'21.835"E 27°50'44.247"N 10:121°11'25.340"E 27°51'24.143"N 11:121°11'22.911"E 27°50'58.747"N 12:121°11'36.971"E 27°51'11.194"N 13:121°10'33.144"E 27°49'41.156"N 14:121°9'18.092"E 27°49'19.625"N 15:121°10'3.983"E 27°48'48.343"N 16:121°7'11.178"E 27°58'52.330"N 17:121°7'12.041"E 27°58'29.016"N 18:121°4'24.023"E 27°58'10.640"N 19:121°3'27.650"E 27°57'31.302"N 20:121°6'37.215"E 27°58'5.587"N 21:121°6'24.971"E 27°57'52.356"N 22:121°7'47.539"E 27°57'12.165"N 23:121°7'50.463"E 27°57'53.161"N 24:121°8'37.832"E 27°57'23.558"N 25:121°13'59.672"E 27°50'36.165"N 26:121°13'47.714"E 27°50'4.559"N 27:121°14'59.967"E 27°49'55.015"N 28:121°13'26.382"E 27°49'39.653"N 29:121°12'9.043"E 27°49'26.247"N 30:121°12'45.777"E 27°48'42.740"N 31:121°16'11.030"E 28°0'55.499"N 32:121°15'34.723"E 28°0'4.055"N 33:121°14'2.075"E 27°59'27.021"N 34:121°13'32.926"E 27°59'5.279"N 35:121°7'38.129"E 27°47'54.547"N 36:121°9'6.279"E 27°49'12.733"N 37:121°7'54.626"E 27°47'51.849"N 38:121°8'7.407"E 27°47'36.819"N 39:121°9'1.198"E 27°48'43.511"N 40:121°8'49.999"E 27°47'27.471"N |
7 |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jy04-01 | 北岙街道 | 北岙街道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3.54 | 1:121°9'33.506"E 27°51'6.722"N 2:121°8'23.972"E 27°51'1.379"N 3:121°8'9.776"E 27°50'27.875"N 4:121°8'26.469"E 27°49'47.853"N 5:121°8'48.467"E 27°50'3.939"N 6:121°9'22.403"E 27°49'59.234"N 7:121°9'30.629"E 27°50'23.517"N 8:121°9'30.994"E 27°50'39.671"N | |
8 | jy04-02 | 东屏街道 | 东屏街道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0.95 | 1:121°9'23.557"E 27°50'14.916"N 2:121°9'1.155"E 27°50'6.518"N 3:121°8'50.829"E 27°50'3.026"N 4:121°8'53.887"E 27°49'36.150"N 5:121°8'45.872"E 27°49'22.014"N 6:121°9'16.188"E 27°49'32.339"N 7:121°9'45.336"E 27°49'51.206"N | ||
9 | jy04-03 | 元觉街道 | 元觉街道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0.33 | 1:121°7'34.006"E 27°53'54.147"N 2:121°7'22.663"E 27°53'49.840"N 3:121°7'22.065"E 27°53'29.424"N 4:121°7'32.001"E 27°53'24.943"N 5:121°7'41.769"E 27°53'26.582"N 6:121°7'44.750"E 27°53'30.546"N 7:121°7'42.572"E 27°53'51.808"N | ||
10 | jy04-04 | 霓屿街道 | 霓屿街道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0.53 | 1:121°3'43.372"E 27°51'41.790"N 2:121°3'11.536"E 27°51'32.710"N 3:121°2'56.848"E 27°51'13.069"N 4:121°3'16.547"E 27°51'3.951"N 5:121°3'27.472"E 27°51'9.746"N 6:121°3'29.537"E 27°51'21.227"N 7:121°3'44.588"E 27°51'32.585"N | ||
11 | jy04-05 | 大门镇 | 大门镇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0.62 | 1:121°5'43.521"E 27°58'1.843"N 2:121°5'24.764"E 27°58'5.308"N 3:121°5'3.827"E 27°58'1.126"N 4:121°4'46.036"E 27°57'53.359"N 5:121°4'31.693"E 27°57'34.960"N 6:121°4'52.018"E 27°57'29.945"N 7:121°5'16.920"E 27°57'44.350"N 8:121°5'39.935"E 27°57'46.045"N |
序号 | 类别 | 编号 | 禁养区名称 | 禁养区范围 | 面积(km2) |
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jy05-01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 洞头区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 11.97 |
附表3洞头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序号 | 类别 | 编号 | 禁养区名称 | 禁养区范围 | 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 | |||||||
保护范围 | 建设控制地带 | 级别 | 年代 | 类别 | 详细地点 | 文件号 | 占地面积(深×阔)米 | 批次或公布时间 | ||||
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jy05-02 | 东沙妈祖宫 | 庙四周各20米 | 保护范围为起点,向东160米,南60米,西130米,北230米。 | 省级 | 清 | 古建筑 | 北岙街道东沙村 | (1986)66号洞政、省(1997)160号浙政发(2000)143号 | 35.8× 11.2(10.1公顷) | 2000.7.14 |
2 | jy05-03 | 岙内叶宅 | 建筑本体 | 后宅以叶玉真宅外墙为基点,向西南延伸14米,向西北延伸9米,向东北延伸8米;前宅以叶永明宅大门为基点,向东南延伸8米,以东北外墙为基点,向东北延伸7米为界。 | 省级 | 清、民国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 东岙街道洞头村 | 浙政发(2011)2号 | / | 2011.1.7 | |
3 | jy05-04 | 寨楼寨墙及张氏家族墓 | 1.保护范围:围墙遗址;寨楼防盗墙建设控制地带:围墙向两侧延伸20米。2.张宅照壁保护范围:照壁周围3米之内;张宅照壁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外,向东、西、北各延伸8米。3.张殿魁墓保护范围:以墓中心为基点,向周围延伸7米;张殿魁墓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外,向东、南、西各延伸15米。4.张瑞谷墓保护范围:以墓中心为基点,向周围延伸7米;张瑞谷墓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外,向周围延伸15米。5.张廷选墓保护范围:以墓中心为基点,向周围延伸7米;张廷选墓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外,向周围延伸15米 | 省级 | 清咸丰6年 | 古建筑 | 大门镇寨楼村 | 浙政发(2011)2号 | 围墙300× 200 | 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