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务与职级并行后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8 17:02:2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24/2020-55183
  • 文号:
  • 2020.2
  • 发布机构:
  • 区机关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28
  • 有效性:
  • 有效

 

各街道、乡镇,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职务与职级并行后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工作,规范发放标准,经研究制定洞头区进一步做好职务与职级并行后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工作补充规定,具体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领导职务最低级别为乡科级,职务与职级并行后,不再设立公务员股级一档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公务员按照相应职级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二、未定级公务员发放标准:450元/月。

三、机关工勤人员发放标准:

1、股级:500元/月

2、股级以下:450元/月

四、本补充规定从2020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