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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D13-2019-0003
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 |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
洞人社〔2019〕47号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
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缴费标准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机制。
(一)新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不分档,缴费标准为120750元/人,财政出资84525元/人,个人缴纳36225元/人,其中60周岁以上人员的缴费优惠政策继续按原有办法执行,待遇统一执行805元/月。
(二)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且已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享受标准从一档460元/月、二档380元/月、三档240元/月,调整为一档550元/月、二档460元/月、三档300元/月。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金享受标准从110元/月调整为160元/月。
(三)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已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不再按新的缴费标准补缴,享受待遇时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对应享受新的待遇标准。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机制。今后,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2个月内,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并同步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
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4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