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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8年5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8年12月,浙江省政府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47号), 2019年12月温州市国资委下发《关于印发改革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温国资委〔2019〕133号)。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改革精神,根据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区级国企改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洞政办〔2019〕39号)文件职能要求,我办牵头起草《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47号)、《关于印发改革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温国资委〔2019〕133号)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7章,共39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资总额的构成、工作原则等。
第二章为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区国资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能,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第三章为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十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内容,具体包括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监管方式三大方面。
第四章为工资总额管理程序(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这部分对各责任主体的职能予以明确,重点明确了履行出资人机构、财政部门和企业的职责和管理要求,便于工作开展和具体操作。
第五章为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第二十五条至三十条)。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内部考核与薪酬激励各项制度。
第六章为工资总额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此章主要明确提出通过内控机制(董事会、监事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并接受职工及社会监督等。
第七章为附则(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规范编外用工、劳务外包员工的工资总额核定或备案程序;以及非区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实施的时间。
同时,《实施办法》有一个配套文件,对应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便于实施。
四、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纳入合并范围的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五、政策差异比较
因新政策的建立背景和依据与旧政策完全不同,所以不存在与旧政策的差异对比 。根据中央省市精神是重新建立新的工资决定机制。主要从与市政策的差异比较进行解读。
本《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与温州市国资委《实施办法》一脉相承,基本保留整体框架,主要不同在于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内容进行较大调整,以及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并在附则增加部分内容。
(一)修改和补充内容:
1.针对第十一条(核心条款)。一是明确提出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一般2-4个,各联动指标权重(单个指标权重最高不得超过50%)和具体计算公式由各企业拟定后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市政策无明确指标数要求,各联动指标权重和具体计算公式均无明确规定。二是较详细列举涉及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联动相关联的指标,扩大企业选择范围,同时规定企业利润总额或净利润为必选指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理由:因我区国有企业组建时间较短,成熟度不足,且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不同,如采取一刀切,不够科学合理,把主动权交给企业,科学性会较强,企业认可度会较高。
2.针对第十二条。主要考虑当出现极端现象时,予以适当控制。一是“且工资总额增加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后的企业同期利润总额增加值”。二是“一次性下降幅度一般不超过20%”。三是将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对标时,市政策是与“同行业上年度平均水平”进行比较,修改为“本企业前三年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理由:由于我区企业经营范围不同,目前较多企业无法采集同行业上年度平均水平的数据。
3.针对第二十六条:“若母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120%(含)”,母公司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当年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理由:与市政策比较,补充“若母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120%(含)”条款做为“母公司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当年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前置条件,其理由主要为我区现有母公司平均工资无明确高于子公司人员工资,应适当放宽。
(二)增加内容:
第三十六条,明确了编外用工工资总额确定按程序核准或备案,编外用工人员发生变动的,其工资总额按实核定。
理由:目前各企业对编外用工中实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核定不一,统一规范报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明确劳务外包人员的管理监督要求。
理由:虽然劳务外包人员不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但因其特殊性,提出了相应监管要求,以防止借劳务外包名义,增加成本费用。
六、其它事项
本政策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洞头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洞国资办[2013) 22号)同时废止,我区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七、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洞头区财政局
解读人:黄建敏(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387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