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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洞头分局党组
温环洞党〔2022〕16号
中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洞头分局党组
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现将《“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洞头分局党组
2022年11月14日
抄送:区纪委区监委、区委组织部。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洞头分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印发 |
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
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温州市洞头区委员会工作规则》(洞委发〔2022〕22号)《洞头区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洞委办发〔2022〕52号)《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洞政发〔2022〕10号)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决策范围
“三重一大”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需提局党组会议决策。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的意见、措施和重要指示、批示;
2.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涉及我区生态环境领域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
4.生态环境领域年度工作计划、专项重要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5.年度部门预算审核上报;
6.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
7.干部人事工作方案制定;
8. 对干部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研究决定;
9.涉及干部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决策等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生态环境领域问题等。
10.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动;
3.优秀干部、年轻干部、专业干部的推荐、选拔;
4.干部职级晋升;
5.区级及以上表彰对象的推荐;
6.其他重大人事管理工作。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变更;
2.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以及不动产的购置、大宗房屋修缮等;
3.我局举办或承办区级及以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安排等事项;
4. 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各类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2.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采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经费使用等。
3.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
二、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阶段
1.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与有关方面酝酿汇总,党组书记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组会议的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应当事先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对涉及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告知与会人员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的事项,应提前向与会人员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提交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材料。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如有异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二)集体决策阶段
1.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议题涉及本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2.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分管领导或主办科室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作出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决议。
3.“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要有专人进行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科室(站、所)和相关人员,办公室要做好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以会议通知、议程、纪要(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三)执行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策前,应当执行集体决策意见。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者变更决策的,应当按原决策程序重新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处置的,应当在事中事后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2.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3.重大决策事项,党组会议召开一周内,应将该次会议纪要(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完成后一个月内,要以书面形式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送办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跟踪检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局办公室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四、责任追究
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定的,或者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的。
4.未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供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
5.违反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6.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况。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