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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财预〔2022〕202号
现将《洞头区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洞头区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洞头区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充分调动全区各部门主动向上争取资金的积极性,提高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省、市下达我区的各类补助资金,包括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总体管理部门,区各部门负责条线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争取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争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指导目录》,并动态更新。
第五条 区各部门应根据指导目录和省、市、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精准谋划项目,于每年6月前积极向上对接(资金项目有规定申报期的按申报期执行),全力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第六条 每年初,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级部门年度争资任务,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级部门年度考核。
第七条 为充分调动区各部门向上争资的积极性,对项目包装积极、向上争资成效明显、资金使用绩效较好的单位,给予适当调增公用经费。
(一)年度争资任务数在100万(含)-1500万(不含)的,任务完成率达到150%的,调增公用经费5万元。
(二)年度争资任务数在1500万(含)-5000万元(不含)的,任务完成率达到150%的,调增公用经费10万元。
(三)年度争资任务数在5000万(含)以上的,任务完成率达到150%的,调增公用经费15万元。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 区各部门应将提前下达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时细化编制到年初部门预算。
第九条 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中财力性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用于弥补地方财力缺口,优先保障“三保”支出。
第十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在收到资金后的30日内及时分解下达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 未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且未明确具体项目须二次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区各部门应及时商区财政局,制定分配方案,5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后下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后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应结合区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加大统筹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优先考虑已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的项目。统筹用于已安排预算项目的,直接由区财政局商主部部门分配下达,并收回年初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率。原则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应于当年度使用完毕,确因项目原因当年度无法全部使用完毕的,可结转一年使用,结转资金同步编入下一年度项目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直达资金按上级规定要求,必须于当年度全部使用完毕。
第十四条 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资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报告,由资金主管部门商区财政局按规定另行分配或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加强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工作,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由区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和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资金分配下达时,资金主管部门要同步下达绩效目标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和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十八条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完毕后30日内,资金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开展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和资金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专款专用,达到花钱必有效。
第二十一条 资金主管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有效落实。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办公室 | 2022年11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