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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金融办〔2022〕4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凤凰行动”计划和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激励推动我区企业股改、挂牌、上市等工作,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四上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鼓励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
1.科创助力板或成长板挂牌,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创新板(专精特新板)挂牌,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简称“新三板”):
1.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鼓励企业境内上市。在国内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成功上市的最高奖励1200万元,实行分阶段奖补。其中:
1.企业在完成股份制工商变更登记,并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约企业上市服务协议,最高奖励100万元;
2.向省证监局递交上市辅导材料并完成辅导验收,最高给予奖励200万元;
3.上市申请获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受理的,予以奖励300万元;
4.企业上市(首发)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发行(或予以注册)的,予以奖励600万元。
五、鼓励企业境外上市。企业成功在港交所、纳斯达克、纽交所、伦敦证交所、法兰克福证交所、东京证交所、新加坡证交所境外上市的,予以奖励1200万元。
六、上市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洞头的,给予首发融资金额5‰,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首发融资80%以上投资洞头的,给予首发融资金额5‰,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七、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洞头的,给予该轮融资规模1‰、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八、区外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洞头,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存续经营5年以上的优质企业,给予奖励1000万元(分五年兑现)。
九、区外新三板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洞头,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存续经营3年以上的优质企业,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给予奖励100万元(分三年兑现)、创新层挂牌给予奖励200万元(分三年兑现)。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洞头区域内(不含灵昆街道、昆鹏街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纳入“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的企业,按相关文件执行。
2.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对企业、中介机构借上市之名,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列入失信黑名单。企业未按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如在本实施意见实行过程中,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变化,则作相应政策调整。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区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所涉奖励部分产生的所有税费,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4.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1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之日期间,企业符合本意见相关规定的,参照本意见给予奖励。原《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洞金融办〔2018〕2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