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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期等阶段的出生缺陷预防体系,提供公平可及、优质普惠的出生缺陷预防服务。健全区、乡二级出生缺陷预防网络,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分级筛查诊断、有序转诊随访的工作机制,推广出生缺陷预防适宜技术。
二、制定依据
制定本文件主要依据了《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出生缺陷预防项目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20〕2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浙卫办〔2023〕3号)、《温州市卫生健康委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出生缺陷预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卫发〔2020〕60号)和《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委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城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洞委发〔2023〕18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4部分,包括工作目标、工作内容、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一是明确了构建城乡全覆盖、阶段全涵盖的出生缺陷预防体系,提供公平普惠的出生缺陷预防服务。二是明确了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预防知识知晓率预期达到80%以上,婚前医学检查率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巩固在80%以上;产前筛查率达到90%以上;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筛查率巩固在98%以上;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可疑患儿召回复查率95%以上,出生缺陷确诊病例治疗率达到80%以上,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缺陷、重症先天性心脏病等出生缺陷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部分工作内容,一是明确了出生缺陷预防根据服务内容及服务对象共分为三级预防;二是明确了各个筛查项目的实施时间;三是明确了服务费用核销规定,共6条内容;四是加强可疑病例召回,提高出生缺陷产前确诊比例;五是规范确诊病例管理,强化定期随访、协助治疗、协助指导等。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一是强化能力建设,健全出生缺陷预防服务网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项目检查率、可疑召回率和确诊治疗率;二是落实经费保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不在省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清单范围内的项目,其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落实到位;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快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出生缺陷防控信息共享。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一是加强思想认识,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加强科普宣教,提升群众自觉接受出生缺陷预防服务的意识;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推进项目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四是加强考核评估,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健康局
解 读 人:梁友谊
联系电话:0577-63483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