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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法治浙江建设规划(2021—2025年)》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8〕372号)要求,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对部分以本局名义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8〕372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正文介绍了洞头区财政局对部分以本局名义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2件。
通知附件1为: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解 读 人:黄建敏
联系电话:0577-63479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