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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温州市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9〕23号)和省、市、区法治洞头(法治政府)考核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修订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温州市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9〕23号)等。
三、主要内容
《2023年区经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通知正文介绍了洞头区经信局对部分以本局名义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文件2件,宣布失效的文件2件,废止的文件1件。
附件为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2023年8月27日起施行
五、解释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张茂海(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83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