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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温州市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9〕23号)的要求,对2022年12月31号前由区发改局发布的4个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以下简称“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二)《温州市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9〕23号)。
三、清理范围、内容、程序和结果
(一)清理范围
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风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要求,对2022年12月31日前由区发改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内容
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非居民用水用气用电价格的通知》有关规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程序
1.形成《2023年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公告,于2023年9月13日到2023年9月25日期间在区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至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馈意见。
2.清理结果经过区发改局合法性审核、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四)清理结果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2件,宣布失效的2件。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24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庄峥嵘(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350050
温州市洞头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