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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6〕31号)的要求,现将由温州市洞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起草的《关于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6月11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温州市洞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通过OA反馈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址:洞头区北岙街道通港路2号,电话:56723874,传真:63485746,邮箱:350676158@qq.com。
温州市洞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5月11日
关于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文体旅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促进我区文体旅产业融合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序号 | 奖补项目名称 | 政策条款内容 | 执行方式 | 总量控制 |
一、扶持文体旅产业新业态 | ||||
1 | 扶持开发演艺产品 | (1)经报备同意,注册地洞头的文旅企业在海霞村、东沙村、半屏山景区、隔头村、东岙村、中屿景区、大门仁前途、鹿西栖鹿湾、大门观音礁特定场所开展商业演艺活动,每年演出达到50场以上,且每场达到30分钟以上,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每年演出达到100场以上,且每场达到30分钟以上,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 数据核校
|
是 |
(2)新列为省文艺赋美项目演出点的,当年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评估合格的,给予1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
2 | 鼓励建设文艺创作基地 | 鼓励名家、名人在海霞村、东沙村、半屏山景区、隔头村、东岙村、中屿景特定场所创办写生、摄影、影视、文学、音乐创作、文创、非遗等基地(工作室),提升旅游影响力。经报备同意,有省级及以上艺术类高级人才入驻,并开展研讨、展示等活动5次以上,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2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3 | 扶持发展文创产业 | (1)被列为省文旅市集品牌的,当年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评估合格的,给予1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2)鼓励文创产品参与上级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评选活动,获得国家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省级减半奖励)。获得市级特色旅游商品、区级文创产品系列奖项的,给予每件获奖作品一次性0.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
(3)对新开设进口商品免税店、文创旅游商品展示中心,面积3000平方以上、实际投资额300万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面积300平米以上、实际投资额30万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 数据校核 | 否 | ||
4 | 鼓励提升海上休闲产业 | 单艘游艇、远洋海钓投资200万以上,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按每艘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艘最高不超过50万元;海上(包括沙滩游乐项目)休闲旅游项目投资200万以上,正常经营满一年,按实际投资额(包括设备器材购置、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投入)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二、培育提升文体旅品牌 | ||||
5 | 打造品牌饭店 | 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新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为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为金桂、银桂品质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通过三星、四星、五星级宾馆饭店复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通过品牌饭店复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宾馆饭店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合作,对委托全球酒店集团100强(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不包含酒店集团的子公司)、国内饭店业最具规模的30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不包含饭店管理公司或集团的子公司)进行管理,其委托年限在3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6 | 提升民宿品质 | (1)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2)新评为省级白金宿、金宿、银宿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市级“侨家乐”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4)新评定为市级示范性精品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洞头海岛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6)民宿综合体的品牌引领,由国内TOP50的知名品牌民宿企业落户开发或运营管理的民宿综合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7)单体民宿或整合两家以上民宿成立运营公司,转为限上规模企业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 新创成省级、市级非遗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3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7 | 推进品牌创建提升 | (1)新评定为金3A、3A级景区村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新创成由文旅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旅游(文化)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3)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综合实践(研学)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4)鼓励培育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复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5)对以社会投资为主的景区,新认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300万元奖 励。对提档升级的景区,按标准进行差额奖励。对复评通过3A、4A、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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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鼓励社会力量办文旅活动 | 引导文体旅企业、各类协会等引进或组织文化、体育、旅游相关节庆赛事活动。经报备同意,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旅主管部门主办的文旅体节庆活动,扣除上级补助和报名缴费外,按实际活动费用支出的20%给予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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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培育壮大文化市场主体 | 新评定为温州市重点(示范)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基地),重点文化企业,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10 | 鼓励文化企业塑造品牌项目 |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浙江省名牌产品、温州市名牌产品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品牌塑造项目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11 | 鼓励文化企业“小升规” | 首次“小升规”文化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奖励,首年奖励 10 万元,后连续2年保持规上的文化企业,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三年内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终止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三、加快市场开发拓展 | ||||
12 | 鼓励拓展旅游市场 | 积极开拓疗休养、研学等客源市场,各地旅行社组团进入洞头,全年消费景区门票20万元、50万元、8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门票总额的15%、18%、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消费景区门票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别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宣传经费奖励。对开拓入境旅游市场的旅行社,全年接待人数300人以上,在洞头住宿的,给予80元/人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本地旅行社开展国际旅游经营业务,对新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用于品牌建设。 | 数据核校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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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鼓励开拓特定群体市场 |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引进会议、展会、研讨交流等活动,经报备同意,每次活动参加人数50人以上,且在洞头住宿1天以上的,给予2000元/场奖励,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14 | 鼓励涉旅企业拓宽销售渠道 | (1)旅游企业通过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整合洞头民宿、酒店、餐饮、门票、旅游新项目等资源在电商平台进行套餐式销售,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销售额1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参加由区里组团的重点文旅体相关展会,按实际参展费用给予补助,企业参展差旅费按市内、市外、省外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0.8万元的补助。 | 数据核校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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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鼓励开通客源地专班专列 | 经报备并逐次审批开通温州、丽水、台州三地散客班,汽车全年达到25班700人以上,住宿1夜以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给予20元/人奖励;经报备并逐次审批开通汽车、动车、飞机散客班(温州、丽水、台州除外),汽车或动车全年达到25班700人以上,住宿1夜以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给予80元/人奖励,飞机切位20人以上且从同一航班出发,进出口港均为温州的,20班400人以上,住宿1夜以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给予100元/人奖励;每条线散客班线路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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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鼓励组织旅游大团来洞头 | 经报备并逐次审批,一次性组团或地接温州地区以外客源,组织专列、大型汽车团队(300人以上)来洞头旅游,住宿1夜以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给予每团2.5万元奖励;经报备并逐次审批,一周内组团或地接温州地区以外客源,组织专列、大型汽车团队(300人以上)来洞头旅游,在限上住宿企业或星级饭店住宿1夜以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给予每团2.5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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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鼓励组织邮轮来洞头 | 经报备并逐次审批组织邮轮(200人以上)来洞头旅游,游览1个收费景区,给予邮轮企业每次2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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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鼓励打造“百县千碗”美食品牌 | (1)鼓励研发具有海岛特色的创新菜品,入选区级“百县千碗·百岛十二鲜”系列菜品的,给予一次性0.2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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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开设洞头“百县千碗”形象店,经报备同意,采用统一LOGO装修的,实际投资额(不含租金)在1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 数据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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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旅营销宣传 | (1)鼓励企业或个人设计原创文旅宣传文案,全年文案被洞头百岛旅游公众号采纳10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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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为洞头区文旅自媒体年度优秀营销账号,分别给予金牌、银牌、铜牌、优秀奖账号奖励5万、3万、1万、0.5万元。 | 资格定补 | |||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 ||||
20 | 鼓励培养文体旅服务人才 | 培育乡村文化能人,带动乡村文旅产业发展,被评为优秀、良好乡村文化能人的,按获评年度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21 | 扶持发展体育组织 | 区级体育社会组织被新评定为市级4A、5A社会组织的,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和3万元的赛事活动资金奖励,已享受过一次性赛事活动资金奖励的 4A和5A社会组织须每年组织或承办区级及以上赛事活动2次以上,且每年参与民政部门年检合格,分别给予0.3万元和0.8万元奖励,否则不给予赛事活动资金奖励。扶持区级体育俱乐部建设,对承接运动项目并列入我区体育训练基地的体育俱乐部,完成以下三个要求给予5万元补助,完成二个给予3万元补助,完成一个给予1万元补助,全部未完成不给予资金奖励。(1.每年新注册运动员5人以上;2.向市级(包括市级)以上专业体校输送运动员2人以上;3.代表区级(包括区级)以上部门参加上级比赛1次以上。)当年度输送市级(包括市级)以上体校及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教练员或体育社会组织,按每名运动员市级0.5万元,省级0.8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22 | 鼓励加快导游人才队伍建设 | 对新获得国家级导游资格后,在本区连续从事导游或被聘为景区讲解员满一年,且无重大投诉的,一次性奖励导游津贴0.5万元;对获得中级、高级、特级导游职称的,并在本区连续从事导游满一年,且无重大投诉的,分别奖励导游津贴0.20万元/年、0.40万元/年、0.60万元/年;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金牌导游(讲解员)、优秀导游(讲解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国家级2万元、1万元,省级1万元、0.60万元,市级0.60万元、0.40万元奖励。 由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参赛,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行业技能比赛团体或个人前三名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每人0.8万元、0.4万元、0.2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附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条款均限于洞头辖区范围内产生的社会经济活动。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国有企业不作为奖补对象。
2.执行兑现。成立由区文广旅体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组成的政策奖励兑现协调小组,协调本政策涉及奖补项目认定及其它需协调的事项。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区财政资金。本政策中第一至第八条、第十二条至二十二条涉及的各类奖励,由区文广旅体局发布申报指南,负责受理、审核并组织兑现,本政策中第九至第十一条涉及的各类奖励,由区委宣传部发布申报指南,负责受理、审核并组织兑现。
3.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本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最高限额”原则。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场所或同一项目有两个以上申报主体申报奖励的,最多只给予一个申报主体奖励。本政策与市级、区级其它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名词解释及认定标准。(1)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2)文旅企业在海霞村、东沙村、半屏山景区、隔头村、东岙村、中屿景区、大门仁前途、鹿西栖鹿湾、大门观音礁特定场所开展商业演艺活动具体标准按主管部门所制定细则执行:a.文旅企业需注册在洞头区;b.一个演出场所全年演出要达到场次及时间要求,需事前提交演出活动报备表,报备文旅主管部门同意;并将信息、照片、视频等相关资料上传文旅主管部门管理系统、平台发布、存档、佐证;c.演出场地5000平方米以上,能容纳2000人以上;演出舞台100平方米以上;d.每场演出演员20人以上。(3)省文艺赋美项目演出点具体标准按省市区主管部门所制定细则执行:a.提供文旅主管部门认定文件;b.省文艺赋美点5月-10月份每周开展演出活动2场以上,11月-4月份每月开展演出活动2场,每场活动30分钟以上,每场演出人员3人以上,并将信息、照片等相关资料上传文旅主管部门管理系统、平台发布、存档、佐证;c.活动事前需提供演出活动报备表,报备文旅主管部门同意;d.活动需在本辖区景区(景点)、特色美食夜市(街区)、公园。e.区主管部门每年开展评估,评估合格的给予奖励,不合格撤销点位命名。(4)鼓励建设文艺创作基地具体标准按主管部门所制定细则执行:a.基地(工作室)创作展示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需事先提交基地(工作室)建设报备表,经宣传、文旅主管部门挂牌或文件确定;b.活动需事前提交活动报备表,报备文旅主管部门同意;并将信息、照片等相关资料上传文旅主管部门管理系统、平台发布、存档;c.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高级人才需宣传、文旅、人社、教育等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协会发文、发证认证;d.基地(工作室)面积只包含用于创作、展览展示的场所面积,其余不予认定,需提供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e.入驻的文化艺术类高级人才必须参加基地(工作室)开展的研讨、展示等活动5次以上。(5)省文化市集品牌具体标准按主管部门所制定细则执行:a.每年开展活动3场,每场活动需10家以上文创企业或项目参展人员参加,每场活动3天以上,并将信息、照片等相关资料上传文旅主管部门管理系统、平台发布、存档。b.活动事前需提供演出活动报备表,报备文旅主管部门同意;c.活动需在本辖区景区(景点)、特色美食夜市(街区)、公园。d.区主管部门每年开展评估,评估合格的给予奖励,不合格撤销点位命名;e.提供文旅主管部门认定文件。
5.执行效力。本政策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起的奖补对象。本政策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政策中“以上”包括本数。其它我区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的,可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本政策由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后续由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授权区文广旅体局具体施行和代为解释。
《关于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1年7月27日,我区正式出台《关于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现已到期。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文体旅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通过政策导向推动我区文体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对原有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二、政策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2年12月份启动政策制定工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多次召集部门研究讨论,走访文体旅企业听取意见建议,于2023年3月份完成优惠政策初稿;于2023年4月4日召开了涉文体旅企业征求意见会,会后进行了修改完善;贾约拿副区长分别于2023年6月8日、7月13日两次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并相继完成了网上公开意见征求、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程序;于2023年8月3日完成了合法性审查。
三、政策主要内容
《关于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送审稿)》主要由扶持文体旅产业新业态、培育提升文体旅品牌、加快市场开发拓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4部分,21条款及附则组成。原政策条款有18条(不包括其它条款),现政策为21条,新增6条,删除3条,内容优化调整13条,保持不变2条。其中受总量控制2条。此次政策修订主要突出以文体旅产业新业态培育、文旅品牌打造为政策导向。
第一部分,扶持文体旅产业新业态。共3条,分别为扶持开发演艺产品、扶持发展文创产业、鼓励提升海上休闲产业等,该部分内容都是目前洞头比较薄弱或正在起步的产业新业态,希望通过政策扶持来引导更多项目落地、做大做强,提升整个洞头旅游品质。主要是细化了对申报对象的资格认定。
第二部分,培育提升文体旅品牌。共7条,分别为打造品牌饭店、提升民宿品质、推进品牌创建提升、鼓励社会力量办文旅活动、培育壮大文化市场主体、鼓励文化企业塑造品牌项目、鼓励文化企业“小升规”等,该部分内容对于我区推进半屏山省级海洋旅游度假区、海岛公园、国际生态旅游岛等创建具有显著作用。主要是增加了培育市场主体、鼓励企业塑造品牌和文化企业“小升规”相关政策。
第三部分,加快市场开发拓展。共8条,分别为鼓励拓展旅游市场、鼓励开拓特定群体市场、鼓励涉旅企业拓宽销售渠道、鼓励开通客源地专班专列、鼓励组织旅游大团来洞头、鼓励组织邮轮来洞头、鼓励打造“百县千碗”美食品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旅营销宣传等,该部分内容重点是拓展旅游市场、招引国内外客源、丰富洞头文旅新业态。主要是增加了鼓励组织邮轮来洞头、鼓励打造“百县千碗”美食品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旅营销宣传相关政策。第四部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共3条,分别为鼓励培养文体旅服务人才、扶持发展体育组织、鼓励加快导游人才队伍建设,主要是对文化人才、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导游员等进行奖励,鼓励他们参加各类赛事,在职业技能上不断晋位升级,通过培育文旅体特色人才来助力我区乡村共富建设。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实施时间:鉴于原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本政策适用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政策衔接:前期与区级其它政策条款内容进行了衔接,避免了政策重复现象的发生。
(三)附则细化:此次政策对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说明,以尽量避免在政策执行中引起异议,下一步我局将制定出台政策兑现实施细则,以使政策执行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