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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对2022年12月31日以前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以下简称“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二)《温州市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9〕23号)。
三、清理范围、内容、程序和结果
(一)清理范围
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风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要求,对2019年1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内容
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有关规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程序
1. 形成《2023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公告,于2023年8月17日到2023年8月28日期间在区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至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馈意见。
2. 清理结果经过区应急管理局合法性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清理结果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5件,宣布失效的3件。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8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柯繁荣(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56727501
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