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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对2022年12月31日以前由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以下简称“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二)《温州市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9〕23号)。
三、清理范围、内容、程序和结果
(一)清理范围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洞政办发〔2022〕15号)予以保留、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有关规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程序
1. 在清理责任单位反馈的初步清理建议上,由区司法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向各清理责任单位征求意见。
2. 形成《2023年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公告,于2023年7月26日到2023年8月4日期间在区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至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馈意见。
3. 对超过十年仍要保留的文件,清理责任单位均提供了确有保留必要的情况说明和第三方评估意见。
4. 清理结果经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清理结果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59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9件,废止的18件,宣布失效的27件。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人:柯受志(主任)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70219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