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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区出台了《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林区禁火的通告》,为便于准备理解和实施,现将文件解读如下(内容供参考):
一、出台背景
春节和清明节是我国的重要传统节日。由于上坟祭祖、踏青旅游人员骤增,农事生产用火交织,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加强人民群众森林防灭火意识,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发布林区禁火通告。
二、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4年6月开始由洞头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认证。7月经洞头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立项审批。8月1日至8月11在洞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9月2日通过洞头区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初步审查。9月27日通过洞头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会研究上报。10月17日通过洞头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1月11日经洞头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域
(一)禁火期:每年春节前两周至元宵节、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期间。
(二)禁火区域: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五、禁止内容
(一)禁止未经许可的炼山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烧地坎草、烧灰积肥等农业性用火;
(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及落叶等行为;
(三)禁止野外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吸烟等违规带火源上山行为;
(四)禁止野炊、烧烤、烤火、烧蜂窝、玩火;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六)禁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七)禁止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
(八)禁止木材堆放点违规用火;
(九)禁止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六、禁火措施
(一)在禁火期间,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设卡严防死守。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要指定专人监护管理。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街道(乡镇)、部门、行政村(社区)及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春节清明期间等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确保林区平安。
(三)对违反本禁火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文件长期有效。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蔡后营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70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