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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当事人浙江鼎恩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41家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2)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洞市监信听字〔2024〕1号)。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见附件)的内容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洞市监信听字〔2024〕1号).docx
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