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温州市洞头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21 14:12:25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字体:[ ]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对温州市洞头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调整。经审定,现将调整后的温州市洞头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2024年)公布(详见附件)。之前公告文件与本次公告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告为准。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等致使温州市洞头区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报请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温州市洞头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2024年).pdf

 

 

    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