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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洞政复〔2023〕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7-08 10:44:4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8/2024-6073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洞政复〔2023〕16号

 

申请人:庞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5月31日对其作出的告知内容,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6月2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庞某投诉举报某公司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某公司售卖三无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处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市场销售的食品进行召回,并且停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虾干,发现包装上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等,属于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查处,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不服。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认为答复根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一、申请人投诉情况。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称其5月10日支付12元通过网购购买了某公司销售的虾干,收到发现是三无产品、没有标明生产厂家厂址等信息,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同时上传1张照片附件。二、被申请人审查办理情况。《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投诉本质就是民事争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采用的是调解的方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及投诉处理程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能反映其投诉的内容,遂电话联系申请人,并加微信要求其补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商品包装的正反面照片材料。申请人提交材料反映商品包装上标示:品名、产地、包装形式、储存方式、保质期、生产日期、销售商、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针对申请人投诉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被投诉企业在散装包装上标注相关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关于散装食品标注的要求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对第六十八条的条文解读,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保障消费者能追溯,及时主张权利。因我国无其它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散装食品标识进行规定,经综合判断,被申请人认为消费者投诉主张的“三无产品”不成立,双方不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争议,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三、关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与举报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投诉要解决的是民事纠纷、其证明材料一般需要主张权利的消费者举证,采用的是调解的方式,而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涉嫌的违法线索,依职责行使行政权的行为,采用的依职权调查决定的方式。全国12315平台首页已经严明区分“我要投诉 ”和“我要举报”端口,并在投诉须知内明确告知“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告知申请人相应的区别并在申请人“同意”后,才给予登记的。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是投诉行为,提出经营者给予赔偿的要求,不是举报行为。也没有在相应的内容要求被申请人给予查处处罚,故被申请人无告知其是否立案查处的义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中提出并要求被申请人告知其查处处罚处理结果,无事实根据,应当依法给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解决消费争议有五种途径,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仅是其中一种,即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也不影响申请人通过其它法定途径,行使主张消费权益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投诉的材料审查并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履行告知义务,已依法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洞头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维持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其在拼多多电商平台的某旗舰店购买的虾干是三无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202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作出不受理的操作,并说明不受理原因:“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其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属争议。详细情况说明:该产品为散装食品,并已经按照散装食品标准进行标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68条规定,已标注销售商可供产品追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3款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内容作出的处理,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出现“投诉须知”页面,“投诉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6条载明“市场监管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投诉窗口,进行投诉对象、投诉人信息、业务信息等内容的填写。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详情截图、涉案虾干购买页面截图、订单信息截图、涉案虾干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12315平台投诉单的复印件、申请人微信截图、12315平台工单详情截图、12315平台界面截图、涉案产品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投诉与举报的定义,明确投诉与举报不同的处理程序。全国12315平台作为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渠道,将“投诉”与“举报”设置为不同的独立入口,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选择“我要投诉”入口进行涉案投诉,其必然要在“投诉须知 ”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投诉窗口完成上述投诉信息的填写。在“投诉须知”已明确告知本平台接收投诉规则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反映的内容视为投诉,并按照投诉处理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处理,并无不当。本案中,申请人主张涉案虾干外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材料。但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看,涉案虾干外包装标示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公司名称、联系方式、储存方式等内容,符合散装食品的法律规定。为此,在申请人的投诉内容不能证明其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不受理的告知,并无不当。但是,申请人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涉案虾干尚无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在不受理原因中表述“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系说明理由错误,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在不受理原因中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3项规定”笔误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3款规定”,本机关予以指正。

另外,关于申请人提出对某公司予以查处处罚,对所涉食品进行召回以及停产的请求,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申请人可依法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投诉处理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3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