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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
洞城运委〔2025〕1号
关于公布洞头区2025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各街道乡镇及各管线单位:
为加强道路挖掘管理,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施工,合理安排年度挖掘项目,确保道路挖掘审批与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减少道路反复开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道路挖掘管理的若干意见》(洞城运委〔2023〕1号)等文件精神,城市运行专委组织交通运输局、资规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及各街道乡镇等部门单位,以及各城市建设主体、管线单位召开联席评审会议,对年度道路挖掘施工计划进行专题讨论。现将洞头区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表仅作为占用挖掘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不作为最终审批结果使用,各申请单位仍要按照交通、资规、执法及街道乡镇有关审批规范要求,做好审批申报。
二、原则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予挖掘审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占用挖掘许可申请。
三、请各管线单位做好主动对接,结合重点市政在建项目,做好各类管线并网纳管的衔接工作,尽量在施工期同步完成相应的挖掘施工,避免同一施工区域反复开挖。
四、各工程建设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临时调整年度计划的,我委将于8月份组织对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进行调整,请提前1个月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
五、道路开挖有涉及需区政府同意的以区政府是否同意为准,另涉及防汛防台等特殊原因需要停工的,施工单位要无条件配合,恢复生产后予以顺延。
六、对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未按许可内容施工的行为,由交通、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未按规定采取交通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完毕未及时清除道路障碍物、未经许可擅自在交通高峰期施工引发交通拥堵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温州市洞头区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
2025年1月16日
温州市洞头区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 2025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