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洞头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区委领导下,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和其他班子成员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时,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六条 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
第七条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长报告。
第八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区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在继续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条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把经济工作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第十一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健全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洞头。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制定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深入调研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区政府。
第十七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事项,应提交区委决策。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十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适时制定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或拟发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制定程序在上会前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或作出决策。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的,区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和发布,或报请区政府制定和发布。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司法局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三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特别重大事项通过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等,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核查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
第八章 提高政府执行能力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根据区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时分解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形成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并作为对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直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科学安排本单位年度工作,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 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直单位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并按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及时协同区考核办进行督促检查并作出通报。
第三十四条 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直单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其中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重点工作执行情况要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或报告。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在工作中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须在第一时间向区长报告处置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由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涉及跨分工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区政府领导牵头负责,相关领导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范围的事项,原则上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报告通报督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根据工作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向区委、区人大作出请示或报告,向区政协通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需要向区委请示和报告的事项:
(一)区政府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遇到的重大事项;
(二)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涉及全区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以及其他全局性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重点工作计划,涉及全区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民生工作;
(四)提交区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含上级资金支持的)的编制和调整;
(六)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
(七)研究被省级及以上政府约谈事项的整改方案,以及区政府需报请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八)事关全区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重大舆情应对、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群体性事件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事项;
(九)涉及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转让、重组、无偿划拨等处置事项;
(十)总投资1亿元以上渔农业等一产项目、10亿元以上制造业等二产项目、5亿元以上文旅等三产项目投资协议,以及涉及招商引资项目政策支持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关于用海滩涂、无居民海岛开发等重要开发事项的决策;
(十二)区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项目;
(十三)确定或调整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纳入省、市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
(十四)实施或取消使用土地面积需超过100亩的重点工程及招商引资项目;
(十五)实施或取消投资额度1亿元以上的重特大产业项目、高端服务业项目和重大民生类项目;
(十六)财政追加5000万元以上用于非生产性的支出;
(十七)功能性国有企业投资建设且投资额度1亿元以上的,融资额度3亿元以上的事项;
(十八)使用财政资金为国资国企注资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十九)有关机构设置及调整的建议;
(二十)区政府认为需要提交区委讨论的其他事项,区委要求区政府提交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需要向区人大报告的事项:
(一)年度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安排及执行情况;
(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区政府汇报的专项工作情况;
(四)按规定需报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免事项;
(五)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区政府认为需要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区人大认为需要区政府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需要向区政协通报、民主协商的事项:
(一)年度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安排及执行情况;
(二)涉及全区性的改革开放方案和重大措施;
(三)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四)区政府认为需要向政协通报或征询意见的其他事项,区政协认为需要区政府通报和协商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区政府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十二条 督查工作范围是: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区人代会及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区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其他需要督查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凡区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可以《交办通知单》形式下发各相关单位予以落实。各相关单位应按《交办通知单》要求认真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区政府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相关责任单位未按要求落实的,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考核办下发《洞头督考》,要求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理。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办理,具体程序按照《洞头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通报有关全区工作的重要情况;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研究讨论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和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报请市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讨论报请区委决定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通过提请区政协讨论的重要通报;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和重要文电;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联系主任(副主任)组成。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讨论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有关事项;交流区政府领导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有关工作;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主持)或委托联系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处理上级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五十条 区政府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应向区长请假;区政府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应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并报经区长同意。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联系主任核稿,呈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长审定。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承办部门提出会议申请,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控制在一年一次,会期不超过半天。
第十一章 规范公文处理程序
第五十三条 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直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 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直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区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省、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通知,由区长签署或签发。
第五十六条 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经相关领导签审后,由区长签发。区长也可委托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文内注明经区政府同意的,须经区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阅签;如有需要,也可由区长直接签发。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改进文风,进一步精简文件,从严控制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能以部门或部门联合名义发文的,不得要求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积极推进计算机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二章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公务活动的规定,坚决抵制“四风”。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减少参加人员,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严格控制和切实减少各种名目的庆典、评比达标表彰和各类事务性活动。
第六十三条 改进区政府领导会议活动新闻报道。区政府领导各类会议活动应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及区级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通知》(洞委办发〔2022〕4号)精神,结合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等因素决定报道与否和报道规格。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执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纪律。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私离开本区应按相关规定请假。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不良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督,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切实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区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所属的非政府工作部门序列的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