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
为保障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职和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要求,开展全区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洞头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本公告所公布的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调整,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报区司法局审核后,报请区政府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附件:温州市洞头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一批)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