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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2025年4月11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洞头排水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对城南污水处理厂2025年第一季度总体运行管理情况开展专项考核。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运行情况
2025年1-3月期间,洞头区城南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92天,累计处理污水53.54万吨,平均负荷率达74.36%。同期,COD削减量77.20吨,氨氮削减量12.16吨;累计产生污泥330.22吨,全部运输至温州宏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处置,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100%。经检测,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指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表1规定,其余项目指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要求,达标排放率为100%。
二、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一)存在问题
1. 曝气池角落杂草滋生;
2. 沉淀池边缘存在青苔附着;
3. 污泥房部分设备出现漏油现象;
4. 个别灭火器缺失检查记录卡。
(二)整改要求
1. 强化日常管理,增加生产设施设备巡检频次,及时清理杂草、青苔;
2. 对故障设备及现存问题立即整改,确保生产运行安全稳定;
3. 完善消防设施管理台账,规范灭火器检查流程。
三、考核结果
经现场督查及综合评定,洞头区城南污水处理厂2025年第一季度考核得分为97分。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评分表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16日
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评分表
污水处理厂名称:洞头区城南污水处理厂考核日期:2025年4月11日得分:97
项目 | 内容和要求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检查情况 |
一、运行负荷率(20分) | 基础分(10分):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实际处理污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30%以上。 | 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实际处理污水量达到设计能力30%的,得5分;年实际处理污水量达到设计能力60%的,得8分;年实际处理污水量达到设计能力75%的,得10分;年实际处理污水量不足设计能力30%的,不得分。 | 10 | |
目标分(10分):完成省建设厅下达的减排计划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计划。 | 完成计划可得满分,未完成计划的,每少1%扣2分,起扣分2分,扣完为止;未列入计划不得分。 | 10 | ||
二、达标率(30分) | 基础分(20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率实行目标考核管理,每家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目标达标率为100%。 | 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乘以基础分总分(20分)即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基础分得分。 | 20 | |
排序分(10分):以处理规模划分为“5万(不含)立方米/日以下”、“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两类,在每个分类中将达标排放率从高到低排序。 | 达标排放率排名前30%得10分,前50%得7分,前70%得3分,排名在70%以下不得分。出水排放标准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前执行一级A标准的,不得分。 | 10 | ||
三、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理(20分) | 设施维护(5分):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未按照以上规定,发现一个设备、设施运行不正常并导致污水处理作业无法正常进行的,扣2分,扣完为止。 | 2 | 城南厂个别灭火器没有检查记录,曝气池边上有杂草,沉淀池边缘有青苔,污泥处理间设备漏油。 |
应急处理(10分):有安全管理制度,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且能定期组织演练。 | 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发现一起扣5分,扣完为止;发生进水水质水量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超标,未通知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发现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发生突发事故,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发现一起扣3分,扣完为止。 | 10 | ||
污泥处置(5分):污泥处置规范有序,并能做到无害化处理。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发现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 5 | ||
四、运营单位具备条件(15分) | 法人资格(1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得1分;否则不得分。 | 1 | |
人员配备(5分):1、污水处理厂(1类)技术职称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20% (2类厂要求≥25%);2、污水处理厂(1类)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人员占应持证总人数比例≥50% (2类厂要求≥70%);3、关键岗位中化验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比例为 100%。 | 满足第1项要求得2分;满足第2项要求得2分;满足第3项要求得1分。 | 5 | ||
设施设备(5分):有与污水处理规模、出水排放标准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 少一个处理单元设备或设施,扣1分,扣完为止。 | 5 | ||
中控系统(2分):1、1万(含)立方米/日以上污水处理厂,按照相关要求建立符合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数字化管控平台(中控系统);2、含进出水水量、水质、曝气设备、提升泵、电流强度等8项参数,相关数据和趋势曲线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 不满足以上两项中的其中一项,不得分。 | 2 | ||
在线监测(2分):已经安装进出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并正常运行。 | 已安装出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未安装进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得1分;未安装出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不得分。 | 2 | ||
五、信息公开及信息报送(15分) | 信息公开(5分):在厂区大门口自行公布运行管理相关信息,被市生态环境局列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开其环境信息。 | 按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得5分。不及时公开的扣2.5分;不如实或者不全面公开的,扣2.5分。 | 5 | |
信息报送(10分):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材料,报送材料包括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省减排月报信息系统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月报表,台帐档案材料、照片等,信息报送必须及时、完整和准确。 | 按规定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得10分;信息按时报送率达到50%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