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建房批后管理,强化违法建设防控,保证城乡“精准规划”的实施,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温州市洞头区个人建房监管“四到场”实施办法》,并经第120次二届区委常务委员会及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温州市洞头区个人建房监管“四到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建房批后管理,强化违法建设防控,保证城乡“精准规划”的实施,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洞头区(不包括灵昆街道、鲲鹏街道)范围内的个人建房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等建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监管“四到场”,是指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个人建房工程和经备案的房屋修缮活动,进行的以定位放线、规划验线、中间规划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四个环节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单位)、街道(乡镇)到场开展核验、检查、监督工作。以加层形式扩建和修缮备案的,只开展中间规划检查、竣工规划核实两个环节。
第四条 “四到场”工作由街道(乡镇)牵头负责。街道(乡镇)负责定位放线工作实施,自然资源所负责规划验线、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中间规划检查工作实施。
第五条 街道(乡镇)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同时发放《个人建房批后管理温馨提醒卡》,告知建房相关注意事项和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二章 定位放线到场
第六条 街道(乡镇)个人建房审批窗口在接到建房人定位放线申请后,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开展放线监督,联系测绘单位放线人员到场开展放线。
第七条 测绘单位和监督人员要拍照留存现场测量标志点及相关现场证据;记录现场放线情况和结果,告知应遵守的事项;放线定桩结束后,测绘单位要与建房人进行现场交桩,指导建房人做好现场桩位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醒目参照物之间的保护工作。定位放线和桩位保护情况要记录在《个人建房工程定位放线记录单》。
第八条 个人建房实行挂牌告示施工,告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挂牌告示包括建房申请人、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施工工匠、“四到场”监管单位、村居干部、网格员等,接受公众监督。
告示牌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制作,免费提供,告示牌由街道(乡镇)设置在工地醒目位置,同时在村(居、社区)委会公告栏以纸质形式公开。
第三章 规划验线到场
第九条 各街道(乡镇)个人建房审批窗口在接到建房人规划验线申请后,各自然资源所及时通知测绘单位等人员到场开展验线(基槽)工作。
第十条 实施验线时应完成以下内容:
(一)依据放线时确定的参照物,申请验线提交资料,核对定位桩位桩点位置;记录现场验线情况、结果和应遵守的事项,告知建房人在建设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划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检查建设工程告示牌的安置情况;拍照留存现场测量标志点、基础等竣工验收前相关现场证据。
(三)现场验线情况要记录在《个人建房规划验线现场记录单》。
第十一条 现场建设工程基础、±0.00与规划要求不一致的,由自然资源所会同测绘单位、设计单位人员查出原因并作出处理决定,需重新验线的,通知建房人另行安排时间验线。
第十二条 规划验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在测绘合理误差范围内(±0.05),且不影响规划要求的,予以验线通过。验线不合格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由相关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处理。
第四章 中间规划检查到场
第十三条 规划验线后,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应对建筑工程从基础至主体结构封顶阶段进行中间规划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中间规划检查与违法建设防控网格化巡查相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重点检查批后在建工程,做到“一层一巡一记录”,发现问题上报至辖区街道(乡镇);村(居、社区)网格检查辖区内未批先建违规行为,对辖区内在建工程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阻违法建设(从违法建设产生到发现不超过7天),并上报《违法建设巡查管控流转清单》(从发现到报告不超过2个工作日)至辖区街道(乡镇)。
第十五条 中间规划检查主要检查建设工程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取得用地规划等相关许可手续及放样、验线成果。
(二)是否公示。
(三)初步判断是否存在建筑结构安全隐患。
(四)建设情况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是否违规建设开挖地下室;层数是否与审批一致;是否存在平面位移;底层室内地坪标高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各层建设尺寸(长、宽、高)是否与审批一致;屋顶结构造型是否与审批一致;建筑风格、立面材料、色彩是否与审批一致;在标准层楼面架立模板后、浇捣砼前,检查楼面层高、建筑平面轴线尺寸、外挑部分的尺寸和高度、退台退进情况等,在结顶前检查建筑高度;在建房人申请规划核实前,还应检查道坦、道路、台阶、出入口、围墙、门窗等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十六条 中间规划检查过程中,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还应督促施工人员按施工图施工,检查现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建设情形,并关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发现问题的上报至辖区街道(乡镇)。辖区街道(乡镇)督促业主落实整改,区住建局予以工作指导,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构质量情况,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合格情况,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情况;
(二)施工现场实体安全防护、临时设施安全防护情况,脚手架、起重设备、安全网等搭设、保持完好情况;
第十七条 中间规划检查情况应记录在《中间规划检查现场记录单》。中间规划检查不合格的,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将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等情况书面告知建房人,责令建房人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竣工规划核实到场
第十八条 规划核实实行依申请核实制度。由街道(乡镇)个人建房审批窗口负责受理,自然资源所具体负责规划核实工作。
第十九条 街道(乡镇)个人建房审批窗口受理建房人的规划核实申请时,应当核查下列主要资料:
(一)洞头区个人建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用地批准书、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等证书的复印件;
(三)有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房产测绘成果;
(四)原审批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方案图纸;
第二十条 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功能、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立面造型、门窗位置、色彩和建筑风貌等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情况;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实。自然资源所应当在现场核实前,将申报资料与规划条件、审批图件进行比对,掌握建设工程实施规划许可内容的初步情况。
(二)自然资源所应当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作出是否通过规划核实的书面意见。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图;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确认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竣工地上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有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处理。处理结果执行完毕后,按竣工地上建筑面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的,自然资源所需督促建房人提交竣工日照分析报告。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予以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有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处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由街道(乡镇)个人建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发证。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建房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窗口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规划验线提交的资料移交自然资源所。
责令整改和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规划验线、规划核实办理期限。
个人建房批后监管形成的档案资料,由牵头部门按各自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个人建房“四到场”监管产生的告示牌制作费用、办公费用等经费由财政统筹保障。
第二十五条 街道(乡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按照“四到场”规定,应到场开展工作而未到场的,视为同意“四到场”监管作出的核验、检查、监督等结果。
第二十六条 参与个人建房规划批后管理的有关人员,应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管理中如存在以下情形的,纪检监察部门将倒查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未按规定开展放样、验线,核验把关不严,导致放样、验线结果错误的。
(二)放样、验线不合格,未按规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未将有关线索移送至职能部门的。
(三)街道(乡镇)建房管理科室、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村(居、社区)网格未组织开展个人建房中间规划检查(建中巡查),未按“一层一巡一记录”工作要求落实中间规划检查的。
(四)自然资源所按规定组织竣工规划核实,规划人员核验把关不严,导致竣工规划核实结果错误的。
(五)按照“四到场”规定,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到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文件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