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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8〕372号)、《温州市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9〕23号)要求,温州市洞头区民政局对2024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以本局名义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8〕372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正文介绍了温州市洞头区民政局对2024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4件。
通知附件为:温州市洞头区民政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26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民政局
解读人:陈志华
联系电话:0577-59386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