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注销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将予注销。
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业户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合法手续之前不得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特此公告
《关于注销期限届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25第001号).docx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