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5-12 08:59:27 浏览次数: 来源:区府办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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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30322002529012Q/2026-1010476177
  • 发布机构:
  • 洞头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5-12
  • 统一编码: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2025年4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已发布,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调整本地区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稳妥有序推进工作交接。

经梳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涉及档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民宗、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粮食物资、人防、林业、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等25个领域1191项行政处罚事项。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优化执法资源、完善协同机制,我区及时开展相应工作,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按照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要求,编制了《温州市洞头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

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的通告》(通告〔2025〕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案件衔接。自2025年4月30日起,《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划转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自2025年4月30日起,原已划转但未列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的行政处罚事项,交还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使。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交还由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关于职责边界。处罚事项清单编制根据原职责边界规则,同步对新增执法事项进行调整。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边界共4种模式。1163项处罚事项中,全部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的716项;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为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巡查为辅的272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巡查为主,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为辅的165项;全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10项。

(三)关于处罚事项。省市《清单》1191项事项中,经信条线1项、财政条线24项和建设条线3项共计28项事项,执法层级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区级部门无行政处罚权,因此在我区本次公布的统一目录中删除。《温州市洞头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 年)>清单》明确了共计1163项行政处罚事项,涉及25个领域,分别为档案13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7项、人防23项、发展改革40项、经信3项、教育24项、科技1项、民宗26项、公安8项、民政92项、财政35项、人力社保92项、自然资源26项、生态环境16项、建设447项、水利90项、农业农村1项、退役军人事务5项、应急管理10项、市场监管1项、粮食物资20项、林业140项、消防救援6项、地震6项、气象31项。

(四)关于动态调整。通告公布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发生调整的,《温州市洞头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清单》同步调整。同时,《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通告〔2020〕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1年)的通告》(通告〔2021〕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2年第二批)的通告》(通告〔2022〕2号)不再执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机关:吴琼琼

联系电话:0577—63388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