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的通告》(通告〔2025〕1号),我区梳理形成《温州市洞头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已经第6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计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5年4月30日起,《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划转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自2025年4月30日起,原已划转但未列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的行政处罚事项,交还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使,除已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交还由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发生调整的,《温州市洞头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同步调整。
本通告自2026年6月10日起实施。
附件:温州市洞头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详见阅读版原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1日